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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被駁回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0-11-24 01:35:12

Ⅰ 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後,被檢察院駁回不準取保候審;現在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取保候審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Ⅱ 關於取保候審被駁回的問題

申請取保候審被駁回,說明不符合條件,對案件沒有影響。
《刑版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Ⅲ 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從審批捕後能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Ⅳ 什麼情況會被駁回取保候審

對累犯,犯罪復集團的主犯,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
2012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第127號令公布了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主要內容為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迴避,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立案、撤案,偵查,執行刑罰,特別程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及附則共14章376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予以廢止。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Ⅳ 我朋友以強制猥褻罪被檢查院駁回,公安局取保候審,公安局還走什麼法律程序

1、取保候審是指把人先保出來等候審理。逮捕是指把人關押起來等候審理。兩者都屬於強制措施。
2、案件辦理的程序是一樣的 ,都要經過偵查終結,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只不過取保候審的辦案期限會長一些。例外:經偵查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撤銷案件,就不用走上述程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Ⅵ 取保候審被駁回對案件有影響沒

申請取保候審被駁回,說明不符合條件,對案件沒有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Ⅶ 取保被駁回了,是不是意味著要判刑

申請取保候審被駁回,說明不符合條件,對案件沒有影響。
《刑事訴內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容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Ⅷ 尋釁滋事在派出所辦的取保候審法院有權駁回嗎

符合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復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Ⅸ 取保候審駁回的原因是以同案被告人不在案駁回取保候審 還有機會取保嗎

如你所述,承辦案件的單位應是以本案同案嫌疑人尚未到案,採取保候專審可能會發生串供、毀屬滅證據等妨礙偵查的行為發生,故不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如犯罪嫌疑人能夠配合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或者同案犯已到案,案情已查明,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還是可以再次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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