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被駁回
⑴ 打官司一審二審都輸了再申請又被駁回後還要什麼上訴渠道
可以繼續申訴,但駁回的可能性很大,除非有證據證明一、二審存在錯誤。
⑵ 二審駁回
1.你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2.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你不得在上訴,且有上訴時限。
3。如果覺得判決顯失公允,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抗訴。
4.請求當地人大的法律委員會進行干預。
總之,對法律知識和技能要求都比較高,最好請職業律師或司法人士幫助。
希望你能夠得到公正地法律對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不要過分的苛求什麼,願你有個美好的未來。
⑶ 二審被駁回再審什麼意思
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後,如果對二審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再審的申請。如果再審能翻案,就以再審的結果為最終裁判。
⑷ 二審審訴被駁回該怎麼辦
兩審終審制,二審結果,就是生效的裁判文書了。您們雙方應該履行法院的二審判決。
如果有新證據,也可以要求再審。如果沒有新證據,即使要求再審,結果也不會改變的。
⑸ 法院二審以後還能駁回重審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⑹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⑺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專4、不屬於人民法屬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⑻ 民事案件二審被駁回(敗訴),不服判決。是申請再審還是申訴二者有何區別
就你說的情況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有誤
⑼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9)二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⑽ 怎樣才算駁回二審
1.關於二審判決的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根據該規定,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你的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你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是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話,那麼事情還有轉機。建議你密切與你律師的溝通,無論訴訟結果如何你請了律師肯定要付錢的。至於其他資費,具體根據你跟律師原先的約定。
2.你所說的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