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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一審

發布時間: 2020-11-24 04:54:44

❶ 同一案件一審駁回二審維持原判,訴訟請求不一樣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同一民事案件,一審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維持原判是終審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事一議原則,,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訴。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申訴不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下面是申訴和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❷ 二審駁回 一審 對一審法官影響

二審駁回對一審法官沒有影響,一審三次就違法,二審只能撤銷判決發回重審一次,第二次上訴必須做出判決,不能第二次再發回重審,你可以向高級法院舉報法官,或者向省政法委和省人大舉報法官。

❸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3)二審駁回一審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❹ 一審駁回,上二審有用嗎

一審駁回,如果有證據,即可上訴。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上訴的意義不大。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而定。

❺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我的起訴

這種情況,再起訴估計還不會受理。
既然已經有一個案子,可以研究一下案情,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被告等解決這個問題。

❻ 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1.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根據民訴法第二十條,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某案的一審的時候,因為不存在上級法院因此不能再上訴,實質性屬於一審終審。
4.
一審終審指一個案件經過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5.
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6.
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7.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8.
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9.
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10.
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11.
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12.
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13.
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❼ 一審判決駁回起訴二審當如何處理

二審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❽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附一審判決書)

進入二審程序後可能有如下結果: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民事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❾ 民事二審時原告可以繼續上訴一審被駁回的訴求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後不能再上訴。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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