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駁回
① 請教各位,原告按合同有效起訴要求履行合同,被告抗辯合同無效,法院審查合同屬無效,是直接駁回原告訴訟
分兩種情況對待:
1、法定無效法律規定情形,法院仲裁機構依法撤銷宣布無效,這是職權行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不是法定無效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申請變更或撤銷,這由合同當事方決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② 被告抗辯內容中的主張需要判決駁回嗎
不需要在判決主文中駁回,只要在「本院認為」中,將不支持被告抗辯主張的理由說清楚就行了。
③ 對方抗辯,法院駁回是什麼意思
在法庭上,一方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范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另一方,對此則找出另一個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來反駁對方。這稱為抗辯。
法官根據法律的規范,憑著對法律的正確的、全面的理解,認為其中一方對法律進行了曲解,或者適用法律不準確,則可以駁回辯解,不予採納。
法庭辨認,雙方的律師、辯護人、當事人,都可以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都可以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款,但是,最終的裁定權在法官。
當然,法官也不可能是一個完人,當事人對於法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④ 明確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兩者是不一樣來的
駁回起訴,是源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⑤ 抗辯理由未提供證據被駁回可否另案起訴
不能申請再審.因為一案不再審制度.
如有新證據可以提起上訴.
⑥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有區別嗎
前者是一種裁定,後者是一種判決,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如下:
1、否定的權利對象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所作出的否定;
2、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3、 法律依據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
4、適用文書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5、上訴期限不同。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6、 法律後果不同。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於駁回起訴案件,由於當事人被駁回的只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的法律評價,當事人在具備了相應的程序性要件後,仍可以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而對於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由於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由法律予以評判,其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已然喪失,只有在發現新的證據並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情形下,當事人才可以申請再審。
7、收費標准不同。駁回起訴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收取訴訟費用,並由敗訴方負擔,部分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據實際情況判決。
⑦ 一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被駁回,二審可以繼續提出嗎
可以,要提供新的有利證據。
⑧ 超過20年,如果被告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會主動適用嗎
1、人民法院不對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釋明,如果在法定程序之中,即便案件客觀回事實超過民法所保護答的最高20年的訴訟時效,但是對方並未以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消滅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依法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當事人一方的訴請,會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當事人訴請的合理合法性作出公正裁決。
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3條、4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