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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39:27

Ⅰ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否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書在判決中確定的被告履行法律義務的期限,
到期後被告未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判決義務的,
原告可以在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望採納,謝謝

Ⅱ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一審嗎

比方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二審生效後向後推7日。二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從二審判決最後一頁蓋章處的日期開始向後計算。

Ⅲ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3)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Ⅳ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能再訴嗎

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Ⅳ 二審維持原判生效判決是一審還是二審

目前還存在爭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 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

Ⅵ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再審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Ⅶ 雙方都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費由誰負擔

這樣雙方都上訴的案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上訴費應當是一人交納一半,剩下一半分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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