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陳述申辯
㈠ 給當事人下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當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書,對這份陳述申辯書文書該如何處理
下同意申辯書或下駁回申辯書
㈡ 行政處罰法 陳述申辯的期限是多少天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回意見,對當事人提答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但對於陳述、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
2、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為確保執法效率,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不必再規定期限。
3、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申辯期限。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要求更為嚴格,案情也更為復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該為相對人預留一定的陳述、申辯時間。在執法實踐中,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申辯權期限規定為一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為三天以上,筆者認為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的期限給相對人預留三天的陳述、申辯期限比較適當。
㈢ 告知書說,我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我只進行陳述、申辯不要求聽證行嗎聽證有什麼好處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
㈣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怎麼辦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陳述申辯時事實當事人的正當的權利。按照正常執法程序,當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時,應當充分讓其提出,如果其理由正當充分,行政機關可以參照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在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時適當的減免,如過其理由不夠充分或不能反映真實的客觀事實,則行政機關可以不予以採納。
㈤ 陳述、申辯並接受處理啥意思
你有陳訴事實和申辯的權利 也有接受處理的義務 你可以在接受處理的時候 陳訴事實和申辯
㈥ 行政處罰 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前告知,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項必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內處罰法》第三十容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不經過處罰前告知,就不能對違法人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處罰就無效。
行政處罰被宣布無效後,就不能再給予行為人處罰了。那怕行為人違法事實再清楚。
處罰前告知和聽證,必須是本人在場,並經本人簽字,不能將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處罰決定書可以郵寄送達的。
㈦ 如何正確行使陳述申辯權
定義與分類
陳述權是當事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行政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當事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決定等,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與知情權、聽證權、平等對待權、救濟權等都屬於程序性權利。
按照行使方式不同,陳述申辯權的行使可分為主動行使和放棄行使。主動行使分為兩類,一類是當事人主動就行政處罰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陳述申辯並提出事實、理由或證據,對此,葯品監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並認真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葯品監管部門應當採納,並進行重新調查、二次合議。
另一類是當事人主動陳述申辯的只是主觀認識、改正態度等內容,對案件定性並無實質影響,對此,葯品監管部門應認真聽取並如實記錄。需指出的是,當事人主動行使陳述申辯權的,監管部門不得拒絕聽取或因其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否則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放棄行使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動放棄,即當事人接到陳述申辨告知書後,當場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對此,葯監部門應讓其在執法文書上寫明「自願放棄陳述申辯」的內容,並簽名、註明時間。另一類是視為放棄,即當事人接到陳述申辨告知書後,當場未表示是否行使陳述申辯權,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對此,葯監部門應在執法文書上如實記載,並由執法人員簽字確認。
不能濫用陳述申辯權
筆者認為,除了當事人視為放棄需待陳述申辯逾期才能認定外,無論主動行使還是自動放棄,只要有該行為的發生,就可以不以陳述申辯期間為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這是由陳述申辯權的性質、其他救濟權的存在和執法實際等因素決定的。
一方面是由陳述申辯權的程序性權利性質決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應是為了保障陳述申辯權的實現,而不是制約其實現。
同時,其他救濟權的存在也是一個重要因素。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權利有權自行處分,無論自動行使還是放棄陳述申辨,都是其行使該權利的方式之一,但其必須為行使或放棄該權利而承擔相應的後果。同時,也應看到,當事人對案件提出事實、理由或證據的權利不僅局限於陳述申辯權,其還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所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提出事實、理由或證據。
另一方面,這樣做符合執法實際。如果允許二次陳述申辯,甚至多次、重復陳述申辯等現象的存在,必然會導致行政執法成本和程序成本的增加,不符合執法實際。同時,這樣做可能忽略其他執法事項的重要程度和緊急程度,給不法分子濫用權利、鑽法律漏洞提供了機會,有侵害其他當事人平等對待權利之嫌,違反了行政行為的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㈧ 一企業對行政處罰提出申辯,如何下駁回申辯書。
駁回申辯決定書
針對 做出 決定 駁回其所有申辯 單位 日期
㈨ 陳述、申辯意見問題。
先申請復議免費的啊,上一級的法制辦,您只是經銷商,只要指明在那上的手續全就可以啊,也不是您做的啊,還有管轄權也不對啊,您歸工商局管啊質量監督局無權處罰您
㈩ 陳述申辯和復議和申訴
任免不服分兩種,如果是職位調任內部處分任免不服,可以先30天內申請復核,對專復核不服可以15天內屬申訴,如果申訴機關是省部級以下的機關還可以而次申訴,但是不能復議
也可以不申請復核,。30天之內直接申訴。
如果是你考取公務員後試用期說你不合格,辭退你,這個可以復議。
陳述申辯是在處分或者做出決定之前的申辯權。復議和申訴都是處理決定下達以後的救濟權,申訴只能跟他上級主管機關,復議可以是他上級機關也可以是同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