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
① 因被告不適格被駁回起訴後可否另訴訟
因被告不適格被駁回起訴的,原告的訴訟權利仍然存在,原告仍可以起訴適格的被告。
②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③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訴稱,其夫系被告某縣糧食局下屬單位某糧管所的職工,並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後,原告作為遺屬每月從糧管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2003年糧管所進行改制後被注銷。在一次性補發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後原告就再也沒得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告認為被告與其下屬單位某糧管所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承繼關系,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勞動法規補償相關補助。某糧管所因企業改制後歸口縣糧油儲運公司。 【分歧】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其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即認為被告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被告某縣糧食局並非某糧管所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告不適格,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至於原告是否具有勝訴權,則需要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判決。如果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理解不同是產生上述兩種意見的原因。對此我們首先對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請加以區別。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具體對於上述案例的處理,筆者傾向第二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立案受理,立案後又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對本案已經開庭審理,且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符合法院管轄受理的范圍,原告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應裁定駁回起訴。而如果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再次對被告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仍應受理,這將造成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當事人的訴權分為兩個方面,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稱為起訴權,後者為勝訴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訴權的依據,行使訴權必須提出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依據,但是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是否真正存在無關。當事人只需根據自身的法律評價主張一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行了,至於這種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和支持,並不影響訴權的存在。可見,訴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沒有實體權利內容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但它與實體權利有聯系。因此,就被告不適格問題來講,只要原告主張或提出了某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事程序法對此類糾紛又無限制,原告就有訴權,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錯了人,其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故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筆者建議對於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和要件處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在法律適用上建議司法機構作出解釋加以規范。
④ 被告,其中一人地址不明確,可否駁回起訴
地址不明確,法院可以經公安局的戶籍系統核實當事人的檔案!
⑤ 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後能從新起訴嗎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1、動員原告撤訴,之後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採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願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於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於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並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並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並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並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⑥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⑦ 如果當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法院如何處理
寫明明確的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立案上交申請立案文書的基本要求。沒有寫清楚訴訟請求的,法院會責成申請人重新寫明確,否則不會立案。法院會依據《民訴法》的規定駁回起訴的。
⑧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確的送達地址可以駁回起訴嗎
是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⑨ 我方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下落不明,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需公告送達裁定書,現我方准備上訴,辦案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駁回原告訴訟,這樣對原告極不公平,是不是意味著,原告要把被告找到,然後把被告綁到法院接受法院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公告
⑩ 對原告以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原告的起訴能打斷時效嗎
你好
這個我不確定,我認為是不能中斷訴訟時效的
起訴都沒有針對債務人進行,談何中斷
不然我隨便起訴一個人,我那些債權債務的訴訟難道都中斷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