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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復審商評委怎麼審查

發布時間: 2020-11-24 18:50:49

A. 為什麼商標駁回了,還能通過申請復審獲得成功

駁回復審之所以有可能成功,是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專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屬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准有所不同,表現在:
(1)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商評委會考慮。
(2)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准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准來審核,而商評委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
(3)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機率的。

B. 商標駁回復審

商評委就「國」字頭商標形成審查意見 商偉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久前召開專家咨詢會,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為「茅台酒廠」)的「國酒茅台」商標駁回復審案為切入點,針對帶「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准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會後,商評委經過認真研究,並經請示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形成了關於帶「國」字頭申請商標的審查意見。一、「國酒茅台」商標駁回復審案的基本情況 2006年8月1日,茅台酒廠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國酒茅台」商標,申請號為5514889號,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飲料)等。商標局經審查認為,『國酒』是對某種品牌酒的品質的褒揚,作為一種榮譽不應為一家永久獨占,以『國酒茅台』作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有誇大宣傳作用並具有欺騙性。2008年12月22日,商標局基於上述理由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國酒茅台」商標予以駁回。茅台酒廠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於2009年1月19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此外,茅台酒廠曾在第33類酒商品上注冊了第1647514號「茅台國酒」商標,商標局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中華商標協會的共十二名專家參加。會議以「國酒茅台」商標駁回復審案為例,就帶「國」字頭商標案件的審查標准進行了專題研討。關於「國酒茅台」商標的准駁問題,多數與會專家的結論是應當駁回。但在駁回理由上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在商品名稱前冠以「國」字,即表示為「一國最好的」、「國家級的」含義,而現實生活中不存在公認的和永恆的最好,因此「國酒茅台」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情形。第二種意見認為,「茅台」酒從其歷史背景、市場地位和在消費者中享有的聲望,稱其為「國酒」並不具有誇大宣傳以及欺騙消費者的性質,但將「國酒」以商標形式注冊並獨占使用,對同行業經營者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不良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第三種意見認為,「國酒」一詞用在白酒商品上,屬於酒業已經這都可以通過競爭使用的榮譽稱號,如果將其作為商標使用,既不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也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國酒茅台」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情形。來自法院的代表對「國酒茅台」商標能否注冊未提出明確意見,僅建議從該商標本身是否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是否僅僅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特點以及是否會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角度加以分析判斷,並就上述標準的把握談了自己的看法。同時表示,在該案件未進入司法審查程序之前不變發表針對該案的具體意見。此外也有個別同志表示,「國酒茅台」僅僅是描述了專屬於「茅台」酒的、社會公認的一個事實,現實中不會造成欺騙消費者的後果。關於帶「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准問題,絕大多數與會者認為,對待帶「國」字頭商標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該商標本身的含義並結合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看其在使用效果上是否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並誇大宣傳,是否存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駁回,但對於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商標,則無需駁回。三、商標評審委員會研究的情況專家咨詢會後,商評委召開委務會對帶「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准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為,帶「國」字頭有兩種情形:一是以「國+商標制定商品名稱」(以下稱為「國+商品名稱」)作為申請商標的;二是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一)關於以「國+商品名稱」的申請商標 1、「國+商品名稱」的申請商標不具備商標的基本功能。商標的功能在於區別同類商品的不同來源,對於不具備該功能的詞彙一律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國」字的含義之一為「具有中國特色」,如「國畫」、「國學」、「國綉」等,因其所代表的國家特色和使用的普遍性,既不具有商標的區別性,也沒有商標的顯著性,原則上應當予以駁回。商標由「國+指定商品名稱」構成,明顯帶有對商品特點的描述,用作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地功能。因此,可以認定「國+商品名稱」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如「國瓷」、「國葯」、「國酒」等。「國酒茅台」在整體上構成對酒商品質量的描述,也缺乏顯著特徵。 2、「國+商品名稱」的申請商標構成對商品質量的誇大宣傳。 「國」字的基本含義之一是「最好的」、「國家級的」等。「國酒」一詞明顯具有「最好的或者國家級的酒」的意思,「國酒」帶有榮譽稱號的性質,需要經過國家權威部門的批准授予。即使,某種酒的品質得到社會廣泛認可,也不意味著其可以使用「國酒」。任何企業未經批准授予,將「國酒」作為商標或者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都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誇大宣傳並具有欺騙性」的情形,應當予以駁回。就「國酒茅台」商標而言,由於茅台酒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其品質也得到社會廣泛認可,而且茅台酒廠也進行了實際使用,如認定「國酒茅台」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對茅台酒廠的道德評價過於嚴苛,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也容易引起法律適用的爭議。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商評委認為,宜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駁回「國酒茅台」商標注冊申請。 3、以「國+商品名稱」申請商標注冊缺乏正當性。 「國酒」一詞因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准予「國酒茅台」作為商標注冊,由某一個企業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易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也可以認定其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而且,以商標的形式授予某企業「國酒」這類榮譽稱號的權利,超越了商標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此無論,某個企業的某個產品因歷史原因、市場地位、企業宣傳乃至社會的認可度都與該稱號一致,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該稱號也不應納入商標權的范疇予以注冊保護。此外,准予「國酒茅台」商標注冊,可能會誤導同行業的企業在申請商標時效仿,可能出現「國酒五糧液」、「國酒老白乾」、「國酒二鍋頭」等。如此將導致在商標審查中難以把握,也不利於鼓勵創新和保護創新。(二)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品名稱」組合的少女情商標要從商標的整體含義上並結合指定使用商品進行嚴格審查,謹慎把握,原則上予以駁回。但對結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整體上確實沒有描述商品特點或誇大宣傳的含義,使用效果上也卻無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可以考慮予以核准注冊。四、關於帶「國」字頭申請商標的審查意見 基於以上考慮,商評委形成如下兩點審查意見:一是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一律駁回。因此,商評委擬駁回「國酒茅台」商標的注冊申請,但考慮到「茅台酒」的特殊情況,在駁回理由上限定在「缺乏顯著特徵」和「對市場公平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上,不再認定為屬於「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二是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從嚴審查,慎之又慎。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如「國優」等。對確實不會產生上述後果的,才可考慮予以注冊。

C. 商標駁回復審業務流程是怎樣的

對於職業代理人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代理經驗的綜合把關之後,認為可以申請駁回復審的,一般提交如下資料:
(1)《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2)商標局郵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當地郵戳要清楚);
(3)申請人資質(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
(5)申請商標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關材料、照片、合同等復印件;
商標駁回復審的流程:提起申請→准備資料→向商標局提起復審申請→形式審查→同意/不同意

D. 駁回復審的商標今天收到商評委初步審定文件,然後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是不是說復審過了

你好!
對的,恭喜你的商標順利的通過了復審。
其實,你可以在那個文件里直接看到相關信息的,如果沒有其它駁回意見的話,表明你的商標已經順利的通過復審了,商評委的初步審定文件,其實就已經將所有意見涵蓋到裡面了。

E. 商標駁回復審,如果還是沒通過怎麼辦多久能知道復審的結果

商標駁回復審沒有通過,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內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F. 商標駁回復審流程

(一)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版(二權)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評審委託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G. 商標駁回復審怎麼辦

(一)駁回來商標自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評審委託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H. 馬德里國際商標在中國被駁回,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

[資政知識復產權]:一般來說沒制有,對於提交駁回復審的案子,商標局還是非常慎重的,目前可以說是實質公正大於形式公正,也就是說程序上晚一點點,商標局不會太苛刻,還是會給你機會的。但是能不能成功還是看你所提交的事實和理由。當然,程序公正是一個早晚會做的事,遇到駁回復審最好先提交初稿,然後選擇補充證據材料。這樣就不太會容易耽誤時間了。

I. 申請商標被駁回了就不能再重新申請了嗎

申請商標注冊被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理由主要包括商標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以及商標和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對理由。其中,由於在先商標而被駁回的相對理由最為常見。但是,商標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並不意味著該商標就一定被判了「死刑」。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如果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復審申請。不同於商標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在復審階段充分主張自己的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據。實踐中,很多最初被商標局予以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復審程序獲得注冊。駁回復審有成功的有可能,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准有所不同,表現在:1. 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考慮。2. 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准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准來審核,而商評委會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3. 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的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提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幾率的。當然,以上所說是籠統的,具體到各個案例會不一樣。但是,有一個觀點是一定不對的,就是認為商標被駁回,就一定不能申請,或提復審也沒有成功的幾率。當然,如果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是有在先相同的商標,或者中文、英文部分與在先商標完全相同等原因,那再提復審也是沒有用的。因此不能籠統地說被駁回提復審一定能通過或被駁回一定沒有機會通過。

J. 駁回復審的審查標準是什麼

駁回復審申請是申請人的商標權利,駁回復審有可能取得成功,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兩者的的審查標准也稍有不同:
1、商標局是根據所遞交的材料,一名審查員審核,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到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商評委會由三位評審人員予以考慮。對判斷商標是否相似,商評委的考量更為全面。
2、不同審查員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商標局一人審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同樣的商標,有些人認為它是近似的,有些人認為它不一樣,商評委是三人一組,看重事實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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