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設計抗辯
『壹』 現有設計和現有技術的區別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既可以根據《專利法》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申請日之前已經實施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經為實施該產品或者方法做好了必要的准備為由,進行先用權抗辯;也可以根據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以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為由,進行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那麼,這兩種抗辯方式有哪些區別呢?
所謂「先用權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如果抗辯人已經製造了相同的產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製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的必要准備,則在該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抗辯人仍有權繼續在原有的范圍內製造或者使用該項發明創造,其製造和使用行為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所謂「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抗辯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一項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同,則抗辯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貳』 著作權侵權可以適用現有設計抗辯嗎
軟體著作權侵權抗辯指訴訟程告面原告要求其承擔軟體著作權侵權責任訴訟請求作其行屬於侵權行或應承擔民事責任抗辯軟體著作權侵權抗辯理由哪些呢面由律快車編本文詳細介紹 1、合理使用根據律規定必經著作權許償使用其作品行 2、權利同意包括權利明示同意推定權利同意訂立許使用合同等 3、著作權效作品已經保護期或依禁止版、傳播作品 4、效完權利主張侵權經濟損失能自權利提起訴訟起向前推算兩超兩予保護 5、定許強制許該使用屬於著作權規定定許制度強制許使用制度 6、未達侵權程度引用並未達著作權規定抄襲程度並註明引處 7、非保護象告使用原告作品思想並未形式引用 相關條鏈接 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列情況使用作品經著作權許向其支付報酬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侵犯著作權依照本享其權利: ()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已經發表作品; (二)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某問題作品適引用已經發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