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撫養判決駁回
⑴ 和夫妻共同財產提出異議被駁回,怎樣提起訴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於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網路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⑵ 妻子什麼情況丈夫多次起訴離婚
一對兒夫妻,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經常產生矛盾,妻子兩次試管嬰兒失敗後,患上適應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鬱性反應。期間丈夫曾兩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准予離婚。
連續兩年,妻子做的兩次試管嬰兒都失敗,並因此深受傷害,兩次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適應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鬱性反應。在妻子兩次入院治療前,丈夫曾兩次起訴離婚。兩次離婚請求都被法院駁回後,丈夫又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准予雙方離婚,而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法院在夫妻財產分割上對女方適當予以多分。
一審法院認為,劉軍、小穎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後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因家庭矛盾激化,於2014年4月開始分居至今。劉軍兩次起訴來院,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劉軍堅決要求與小穎離婚,應准予。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考慮到劉軍、小穎婚姻存續期間,小穎為了家庭和睦,為了能與劉軍生育子女,兩次做試管嬰兒失敗,不久後劉軍就起訴要求與小穎離婚,給小穎在身心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劉軍作為丈夫,不論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對小穎都應盡到扶助義務。且小穎目前處於失業狀態,劉軍的社會保險帳戶至今一直處於正常繳費狀態,不排除劉軍有工資收入的可能。本著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夫妻財產分割上對小穎應適當予以多分。
原審法院判決:准予劉軍與小穎離婚;家庭財產:筆記本電腦一台歸劉軍所有;劉軍、小穎名下住房公積金歸劉軍、小穎各自所有,劉軍一次性給付小穎住房公積金差價款2萬元;劉軍、小穎名下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歸劉軍、小穎各自所有,劉軍一次性給付小穎社會保險金差價款1萬元;劉軍名下繳納的人壽保險金1333.33元歸劉軍所有;劉軍名下股票及資金歸劉軍所有,劉軍一次性給付小穎股票資金折價款共計10萬元;劉軍名下銀行大額存款12,170.24元歸劉軍所有,劉軍一次性給付小穎存款折價款1萬元;坐落於沈陽市於洪區某某路X-X號342室,建築面積113平方米,產權所有人登記為劉軍、小穎共同共有的私有房屋歸小穎所有,小穎一次性給付劉軍房屋折價款151,500元,待房屋折價款付清後,有義務配合小穎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所發生的更名費用由劉軍承擔;劉軍一次性給付小穎醫療費1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選擇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愛情沒了,就好聚好散,過多的牽扯錢財,傷身、傷心。
⑶ 老婆出軌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首先,可以試著去了解一下老婆出軌的真實原因。如果是自己有問題,應該學會反思自責,並且包容她的過錯,看看能否通過專業的途徑和實際行為挽回老婆的心。
其次,可以找岳父母去了解一下情況。畢竟她們家給你戴上了綠帽子,說出去名聲也不好聽。如果長輩那邊能多做做工作,說不定事情還真有峰迴路轉的餘地。
不要忽視第三方的力量,自己有時候身為局中人,難免有些方面沒有看見和考慮得到,但是局外人反而看得很清楚,所以當自己深陷困境,無法掙脫的時候,學會求助社會支持系統,或許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方法。
然後,你也應該有心去調查一下這個第三者。是什麼原因讓這個人插足的,是故意的呢還是無意的。根據自己所了解的實況,分不同情況去合理地處理,才能將自己婚姻的傷害減少。
假如實在夫妻已經沒有情分,那麼離婚也避免不了,要懂得及時放手,好聚好散,不要賴著彼此的時間和精力,踐踏尊嚴跪舔老婆的回歸。而是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爭取其他方面的權益,比如孩子的撫養權,如果自己工作忙,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多考慮給孩子補助。
最後夫妻分手也要平平安安。不要鬧得魚死網破,這樣會影響孩子的性格。祝福對方生活幸福吧,每一個人都要懂得其實有一種愛叫做放手。人生作為夫妻的就是緣分,哪怕緣分盡了,相信生活還會有另一個緣分等著你。自我反省之後整裝待發,生活還是很美好的,放過內心的執念,才會擁有屬於自己真正的幸福人生。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咨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咨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再坐以待斃了,為自己的婚姻再努力一把。
⑷ [轉載]交通事故中配偶能否作為被撫養人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般情況下不能,沒有義務撫養配偶。具體情況根據法院判決決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糾紛屬於典型的侵權案件,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在我國各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
⑸ 訴訟請求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判決駁回訴訟,這樣判決對嗎。是上訴還是重新起訴
你起訴請求的是什麼?
離婚+分割。還是已經離婚了,後依法要求分割?
如果是前者,離婚被判決駁回,6個月後還可以再起訴。
如果只是分割財產被駁回了,上訴。
⑹ 被告一方堅決不肯離婚,一審判不離,二審判駁回原告的上訴,發回一審,第三次起訴會判離婚嗎怎麼辦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你連續三次提出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很大,相對來說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⑺ 被告離婚訴訟駁回書怎麼寫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年**月**日,答辯人收到**市**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並沒有將案件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二、答辯人不同意將婚生女***交由被答辯人撫養。
首先,***是女孩子,已經10周歲多,讀五年級,處於青春期,正是課業負擔日益加重與個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關鍵時期,需要家長給予更多的陪伴與照顧。可事實上,被答辯人本人長期在外打工,甚至時常出國打工幾年都不回家,倘若將***交由被答辯人撫養,實際上被答辯人本人根本無法承擔起照顧女兒的職責,最終的結果就是將孩子丟給被答辯人的父母,但兩位老人現畢竟上了年紀,照顧孩子會越來越吃力。考慮到兩位老人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來無法有效負擔起對孩子生活的照顧與學業輔導,更談不上對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與引導。答辯人作為***的母親現長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會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陪伴與照顧孩子的成長。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撫養權交由自己,會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辯人並非像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言的那樣對孩子不聞不問,缺乏承擔作為母親的責任。而事實情況是這樣的,答辯人因婚後至今只生育有***一個女孩,被答辯人及其父母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時常為了生育二胎一事爭執不休,家庭關系日趨緊張。孩子出生後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辯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積累的錢支付的,被答辯人收入明顯高於答辯人,卻鮮有在孩子身上花過錢。
綜上,答辯人已長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關心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權歸於答辯人一方更為妥當。
三、關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的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出的位於**市**路**號商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用婚後夫妻財產去購買時,答辯人並不知情,且被答辯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有剝奪答辯人合法財產的主觀故意。答辯人認為,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及的商鋪,還有一些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還有如下事項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
首先,關於拆遷房屋的問題,因答辯人婚後將戶口調到了被答辯人處,在農村拆遷房屋登記時,答辯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予以採納,從而維護答辯人合法正當的權益。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離婚案件的答辯狀範本,僅供參考。
⑻ 丈夫欠錢連同妻子一起起訴,法官可以駁回嗎
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錢,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舉證證明該借款是其個人使用,所以舉證責任在於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而不是債權人,經辦法官的觀點是錯誤的。
你不需要撤回對妻子的訴訟請求,就由法院直接判決,如果他認為是個人債務,就判決丈夫個人承擔即可。另外,關於財產轉移問題,如果財產轉移行為發生在債務發生後,且導致你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的,你可以在知道該財產轉移行為之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夫妻相互撫養判決駁回擴展閱讀:
2012年2月20日,陳浩與閆晨偉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閆晨偉向陳浩借款200萬元,期限8個月,自2012年2月22日到10月21日,月利率為2.6%,閆晨偉按月支付利息,並在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全部償還本金200萬元,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款,陳浩除有權要求其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還有權要求閆晨偉按日支付拖欠款項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但閆晨偉並沒有按合同要求按時還錢,於是陳浩將閆晨偉和妻子王美琳一同告上法院。
龍華法院認為,陳浩與閆晨偉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款關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美琳作為閆晨偉的配偶,對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知悉並簽字認可,因而對陳浩主張要求閆晨偉、王美琳支付借款本金200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借款合同對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對陳浩要求閆晨偉、王美琳支付借款利息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商道公司簽字蓋章同意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對於陳浩要求商道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判決閆晨偉、王美琳向陳浩支付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還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給付;商道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⑼ 夫妻5年內第3次離婚為何被法院駁回
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再復婚……最近,一對在5年裡反復離婚、復婚的年輕夫婦又到法院鬧起離婚。辦案法官都看不下去了,對於這樣把婚姻當兒戲的行為,告誡雙方後判決駁回離婚訴求。
婚姻觀讓法官詫異
判後寄語「應懷敬畏之心」
接下來,李欣與小王進行了交談,「除了詢問了一些相同的問題,我更關注的是她的婚姻觀和對此次離婚的態度。」結果,小王的淡定超出了想像,似乎這個事情跟自己無關。「我的態度就是他想離就離,我無所謂的。前兩次不是都離了嗎?現在不是照樣好好的活著?他離婚就是為了瀟灑要自由,我也一樣。離婚可以,孩子他養,我也可以瀟灑自由。」
小王的話更讓法官詫異和憤怒。「婚姻是神聖的,不是你一句無所謂就能解決問題。前兩次的婚姻問題,你和小許就是因為沒有正確的面對,沒有找到問題的根本,才會又一次釀成今天的糾紛。如果不改變這種態度,你們還會陷入婚姻的漩渦無法自拔。」李欣告誡小王,兩人已是成年人且有了子女,要更多考慮家庭因素和子女問題。
最終,法庭判決不予支持。
拿婚姻當兒戲,這樣的夫妻應該也不會長久。
⑽ 被告因刑事犯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半年後也就是今年一月
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處理因一方違法犯罪被判刑、勞動教養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應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原則下,既要考慮違法犯罪的性質、嚴重程度、刑期長短,又要考慮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以及婚姻目的、家庭職能的正常實現,還要有利於罪犯的勞動改造和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等因素,分別情況區別對待:
(1)對原告憎恨對方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堅決要求離婚的,即使被告服刑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夫妻難於和好的,應准予離婚。
(2)一方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另一方不願意等待而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3)一方所犯的是強奸、重婚、虐待、遺棄等罪.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4)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後感情不好,雙方在一方受處罰前已有婚姻矛盾,一方犯罪後夫妻感情更加惡化,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5)一方被判較短刑期,或偶爾犯罪、過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現,雙方感情較好的,可調結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6)對未決犯的配偶提出離婚的,一般暫緩處理。
(7)對違法犯罪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可藉此進一步做好原告的改造工作,勸其撤訴或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