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法院駁回檢察院抗訴
㈠ 再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的,還能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嗎
向縣、市兩級檢察院申訴都可以。不過還是市級比較好,因為縣級沒有抗訴權,縣級審查完後,認真應當抗訴的,還要將案件移送到市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審查後確定可以抗訴的,他們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特別是此案已經經過省高級法院再審,所以向市檢察院申訴最好。
㈡ 省高院駁回再審後向哪一級檢察院抗訴
如果是中院的終身判決,法律上的救濟方法是申請再審。需在兩年之內,向高院提出,但不影響執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是向同能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檢察機關抗訴的前置程序。因為民事案件無數,檢察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幹涉民事領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檢察機關是不清楚的。 一、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條件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的審查 最新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效力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即必須再審)。一旦再審程序開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此種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㈢ 最高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檢察院能否抗訴
最高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最高檢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㈣ 最高人民法院的駁回裁定申請檢察院抗訴有訴訟期限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項申訴權利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說是當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後一道屏障。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㈤ 不服中院判決,市檢察院駁回抗訴申請,怎麼辦
對於:(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㈥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如果仍然不服,就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走了。到現在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㈦ 再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的,還能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嗎
被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後,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㈧ 檢察院能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抗訴
檢察院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的裁定抗訴,只能對處理案件的其他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㈨ 最高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能到檢察院抗訴嗎
一般不能,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只能是引起再審程序的抗訴,而且需要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包含申訴通知書,同時需要認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誤。而對於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提出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嚴格加以把關。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又合法的話,那麼最終結果當然是駁回申訴,維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訴人有充分證據和理由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認為原生效裁判卻有錯誤的,理論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否會引發再審的抗訴,要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具體情況而定。
㈩ 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檢察院抗訴後案件該如何繼續下去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既然審理終結,你還不服,只能是從新尋找理由起訴了,不然就執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