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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令駁回救濟

發布時間: 2020-11-25 09:38:08

㈠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票據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前者又稱滅失,後者又稱遺失。其救濟措施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訴訟等。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據已喪失的情況,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其申請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且喪失的票據是可以掛失的票據,主要是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掛失止付的後果只是以特定的時間內暫停支付票據款項,並非最終的救濟方式,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後12 日內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便不再承擔暫停支付義務,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支付票款,而不承擔責任。如果收到了法院的止付通知書,則按通知書的要求暫停更長時間的支付等待法院的判決果。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如果沒有掛失止付,可隨時申請,如果已掛失,則必須在掛失後三日內申請。
三、訴訟
訴訟則是指在票據喪失後,失票人為恢復票據權利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訴訟,適用的是普通程序。且法院的判決並不能使用喪失的票據失去法法律師效力,善意持票人仍可主張權利。
四、其他
失票人提供擔保後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

㈡ 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並由接收通知的付專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屬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止付令駁回救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 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效力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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