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法條
Ⅰ 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與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區別
你好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維持判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符合法定程序、
沒有超越職權、
沒有濫用職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只需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一個: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
5。復議機關受理了不該受理的復議申請作出中止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該終止決定正確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Ⅱ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四項其它應當駁回訴求的指的是哪些
駁回訴請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起訴時僅起訴被告作出的抽象行為(比如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沒有關聯性,並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性存在問題或者作出時合法現在不合法)(第五十六條第二、三項)
四、被告的行為系確認、引導、認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
五、原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需要強調的是,駁回訴請是針對原告實體內容進行的審查。駁回起訴是針對程序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比如需要行政復議前置或者非法院管轄事項。故只要是針對實體內容,原告訴請沒有事實依據,或者行政行為合法,或者針對的是非行政行為,法院都會以駁回訴請來處理
Ⅲ 簡述行政訴訟中的駁回訴訟請求與維持判決的關系
維持判決與駁回訴請都是在法院認定該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作出。行訴中的維持判決是指法院認同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雖然我國行訴不包括審查合理性,但我這里指法院「認同」其合理性)。行訴中的駁回訴訟請求是,盡管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其具有不同層面的瑕疵。作出維持判決的情形是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作為、合理、不需要變更/廢止、該行為仍然存在。駁回訴請的適用情形是比如合法但不合理這種情況,也就是說法院雖然認同其行為的合法性但不認同其合理性,所以不可以用維持判決這種形式來表現。簡而言之就是指維持判決是指法院對該行為的完全認同,駁回訴請是指法院僅認同其合法性而對其它方面持保留意見,或者該行為已不存在判決維持判決已無多大意義的這種情況
Ⅳ 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後,權利並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是一個理論性較強,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是,如果分不清就駁回訴訟請求。
Ⅳ 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民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點: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 (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Ⅵ 行政訴訟中的判決方式維持,撤消,履行,變更,駁回訴訟請求,確認適用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看行政訴訟法54條 講的是維持 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限期履行 變更
行政訴訟法解釋56條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57條是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以及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還有58條
字太多了 告訴你法條 你自己看吧
Ⅶ 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重要的話說三遍:淡定!淡定!淡定!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內幕和潛規則,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人事權和財政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裡:人事任命由地方決定,財政收支也納入地方財政管理。行政案件可是「民告官」,也是法院的大難題: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很多事情不是法官的專業水平不過關、也不是故意顛倒黑白,而是另有隱情、另有苦衷。你應該在法定期限內盡快上訴,或許會有轉機!祝好運!
《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不過二十幾年。法制社會,真正的法制社會、成熟的法制社會其實距離我們還很遙遠很遙遠!
Ⅷ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8)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法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