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法院駁回起訴
A. 對同一行政行為,因超過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起訴,行政機關再次送達原行政行為,現在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進行行政復議的,你可以去申請的
B. 行政案件因訴訟時效己過,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可以申訴檢察院
有正當理由可以找,如果真過了,也沒人能幫你,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C. 急!!急!!需要咨詢民事法律方面的問題!!
發現新的潛在侵害,時效應從發現該侵害時算起,盡管原侵害已經訴訟終結。
上訴時效已過,再審程序的兩年時效也已過。且不足以啟動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程序。
所以,只能在原案件事實上補充新侵害的證據以另外的獨立的訴訟重新提起。提起訴訟的時效從知道該侵害時算起。
證據,1,原案件侵害事實,2,新的法醫鑒定所確認的傷害結果 ,3,新發現的侵害是由院案件侵害所引起的。對於本案,1,2都已確立。關鍵在於如何確立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
我沒有按照你問題的順序回答,而是按法理的內在邏輯,請理解。下面問答你問題中包涵的一些小問題:1,不是要『證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為而造成原告傷害』,而是要證明兩種侵害的內在因果關系。2,原來的筆錄只是證明原案件的事實,只是新糾紛的最初的事實基礎。3,沒有撤訴的問題,本來就沒有上訴,就不存在撤訴的問題。上訴期沒有上訴,法院判決就開始產生效力。
但是,問題的最終關鍵在於,本案原告當事人在發現侵害後(即原案件3年後作法醫鑒定時)並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以及提出賠償請求。
法律上的「從知道之日算起」指阻礙當事人了解客觀事實的客觀障礙消除。而不是主觀原因,本案原告當事人是在原案發生三年後就知道了新侵害的客觀事實,只是因主觀意識沒有認識到該侵害和原侵害的客觀聯系。
綜上所述,即使在理論上可以另行起訴維護權利,新的訴訟時效也已過期。如果現在到法院起訴,很有可能是不受理,即使受理,已很有可能駁回起訴。假設可以立案,勝訴可能微乎其微。
D. 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是否能夠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超過訴訟時效,屬於實體問題,只能駁回訴訟請求,不能駁回起訴,因為駁回起訴,是程序問題。
E.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是先受理再駁回起訴,還是直接不予受理哩求高人指點
超出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將喪失追訴權,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喪失的是勝訴權,因此應當先行受理,審理後確實屬於超出追訴時效,判決或裁定駁回訴請。
F. 訴訟時效屆滿以後的效力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而非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說你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受案范圍或者起訴不合程序,法院決定不予受理,適用裁定。。
駁回訴訟請求說明你的訴訟請求在法院的受理范圍內,法院受理了,但是你的請求因證據不足等原因不能得到支持,適用判決,你找到新證據還可以起訴。。
G.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准予撤訴的案件,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可基於以下三種情況而發生中斷,即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
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就說明該項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訴訟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爭議;起訴書副本沒有送達對方當事人的,因沒有出現向對方提出要求的客觀事實,故不存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即表明當事人放棄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該起訴行為本身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但在起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後,則是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此,我們認為,來信中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H. 超過訴訟時效 是駁回起訴還是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0條、第126條均有關於「訴訟請求」的規定,訴訟請求是回指原告(或反訴原告)向答被告(或反訴被告)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實體上的要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或超過訴訟時效,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它所解決的是實體上的問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即勝訴權)的一種否認評價,它適用的條件就是原告的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且原告不具備實體上的請求權(即勝訴權),它與裁定駁回起訴不同,後者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可見,適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關鍵在於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立案後,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的起訴符合受理條件,只是原告不具備實體上的訴權,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I. 已超出訴訟時效的借條法院一旦受理後
1、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並被受理。受理後,在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實後,駁回起訴。→注意不是駁回訴訟請求,就是說,你的索要欠款的權利還在,只是法院不管了。
欠款人如果請律師,那他根本不會以不存在借款事實為抗辯理由,直接就訴訟時效抗辯最簡單。
2、此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3、被告當然可以不承認。這就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原告出示借條→證明有借款事實
被告反駁(即不承認)就只能證明①借條偽造;②借款已清償;③涉及合同爭議並享有相關抗辯權。(是否還有其他抗辯,從你說的並無法判斷)
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理由很簡單,就你的借條日期說明即可)
原告反駁只能證明①有訴訟時效中止事實,如最後一次索要在2年內或被告曾做新的還款承諾在2年內。(一般需書面材料證明)②有訴訟時效中斷理由,如在訴訟時效到期前6個月,遇到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起訴。
J. 超過訴訟時效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1、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駁回起訴」是程序上的駁回,「駁回訴訟請求」是經過實際審理後,實體上的駁回。
而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必須是被告提出訴訟時效超過的抗辯法院才會適用。因此不可能在程序上「駁回起訴」,應為「駁回訴訟請求」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