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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把養老險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5 21:20:04

A. 勞動仲裁駁回後如何到法院起訴,起訴後還有勝訴的可能嗎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起訴,能否勝訴的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B. 單位沒有給我繳納社保,申請仲裁補繳,仲裁駁回,請問對嗎

  1. 主張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滿足46條的,主動離職時不包括在內的。

  2. 要求補繳社保應當找社保局。


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工傷勞動爭議仲裁委以被申請人注銷工商登記,主體不合為由裁定駁回,怎樣向人民法院起訴

1、工傷保險待遇要高於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此建議你按工傷保險待遇起訴。現在你已取得了駁回仲裁申請的裁定,可以向法院起訴。
2、起訴時,列工廠和股東或者出資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 勞動仲裁駁回申請還可以再繼續上訴嗎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E. 勞動仲裁時,因申請時超過退休年齡被駁回仲裁請求

仲裁駁回後,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超過用工年齡的並不屬於仲裁范圍,駁回仲裁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依法成立僱傭關系,依然是受法律保護的;
3、在被駁回仲裁後,可以直接向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F.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沒有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被仲裁院駁回經濟賠償

公司沒有交社會保險,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確屬於勞動爭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仲裁前置」這是沒有問題的。《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則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你這種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G. 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仲裁以單位不能力為由駁回了我的訴求,法院以: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受

這個問題這樣回答你吧:

法律規定屬於收理范圍,但司法解釋(准法律、指導落實的)規定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受案范圍。

1、依法,社會保險的爭議當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但由於社會保險繳交的爭議法院很難處理,同時即使作出了判決,亦很難執行,故有司法解釋認為社會保險繳交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亦有司法解釋認為社會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最後結論:

1)依法社會保險的爭議應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2)現司法解釋認為社會保險繳交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待遇的爭議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3)對於你所提的醫保問題,若是是否繳交,繳交多少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若屬於因少繳、未繳醫保,導致你醫保待遇損失,則屬於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H. 關於勞動仲裁的「加付賠償金」問題:為什麼當地勞動仲裁給予駁回

這個仲裁做的是對的,對於這種情況有專門的解釋:

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滬高法[2009]73號)

十七、當事人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引起爭議的處理
本條規定的權利行使主體均為「勞動行政部門」,相對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加罰50%-100%賠償金的規定,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本條規定涉及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本條規定也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糾紛裁決的依據。

I. 和原公司的勞動糾紛,被勞動仲裁駁回,我的情況如果上訴到法院,贏的幾率有多大

不知道勞動仲抄裁委員會是以什襲么理由駁回你的申請的。是不是超過仲裁時效了?你沒有說清楚你工作的起止日期,如果是仲裁時效的問題,你到法院起訴是應該會贏。但如果不是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做法是錯誤的。如果因為勞動的原因不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補償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你可以請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和9個月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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