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駁回訴訟請求
⑴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應如何引用法律條文
我們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對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件的法律條文引用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同志認為可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找出應當引用的相應條款之後,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該條之規定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請問這種觀點是否正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予以駁回,即對其實體權利不予保護。有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具體情形,如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人民法院經實體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條文作出相應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我們認為,你們來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條文的方法是正確的。
⑵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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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
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⑶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一審已經駁回訴訟請求,原告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只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不可以再次向同以法院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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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⑷ 民事訴訟中,審理時發現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是應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駁回起訴。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情況,駁回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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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銀川市民劉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4層416號的房屋。後來,劉某某稱支付了全部房款,但開發商未辦理房屋備案手續,訴請法院判決開發商履行合同約定,並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興慶區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該開發商訴至銀川市中院,銀川中院於2012年11月6日查封了該房地產公司名下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共21套房屋,其中就有劉某某購買的4層416室。
2015年6月,劉某某作為案外人,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向銀川市中院提出執行異議。銀川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無法證實其購買涉案房屋並足額支付房款,且未實際佔有涉案房屋,亦未辦理備案登記,於2015年12月10日終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初,興慶區法院以劉某某基於同一事實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再次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起訴。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在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若後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請請求相同的,構成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⑸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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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⑹ 一審駁回了訴訟請求
上訴,這是本方的權利,應當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上訴。上訴能否勝訴?這個問題無法回答。因為誰也不了解具體的案情。從概率上講,上訴改判的可能性,本來就很低的。畢竟,所有法官面對是相同的法律,在理解適用上,出現分歧的可能比較低。本案,最好是咨詢一下當地專門從事該類業務的律師,術業有專攻,專家的意見,比較靠譜。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⑺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7)民事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⑻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分別是指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