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上訴期限
⑴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法院說原告超過起訴期限,但是原告確實因為有正當理由原因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之後的程序等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通知你就行。
一般這樣的事情不需要開回庭,你將你的證據和答上訴狀交上去,上級法院審查後可能會直接下裁定。
所以,你只有等~
另外,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是除訴期的話,你有什麼理由都不會成立的。
⑵ 個人債務糾紛如果要起訴的話,該走哪些流程呢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需要經過這幾個流程: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時還應注意如下事項:
1、根據法規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借貸關系是否明確」,即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2)裁定駁回起訴上訴期限擴展閱讀:
無法進行正常債務清償時的特殊處理途徑
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
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
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並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⑶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是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⑷ 原告不按舉證期限舉證被駁回起訴能重新起訴嗎
首先,法院不會因為原告不按期舉證而駁回起訴;
其次,如果原告不按期舉證,且出庭時仍不出示相關證據,法院將駁回訴訟請求,如此原告無法再就同一糾紛再次起訴;
再次,如果原告不按期舉證,且不出庭,則法院將視為撤訴,如此原告可再次起訴。
⑸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製作的文書。裁定書,是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
⑹ 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在約定還款期限到來之前償還借款,法院受理後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應協商解決。起訴後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應履行協議內容。
⑺ 借款未到期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著本質的區別。
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⑻ 一審被駁回起訴,過了上訴期限,被告是不是要到一審法院開生效證明才行
開生效證明干什麼,一審駁回起訴又沒上訴,那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了,發生法律效力後又沒有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開生效證明是沒有什麼用的。因此不用開生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