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駁回仲裁裁決
1. 法院對用人單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
【1】單位上訴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的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對申請撤去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駁回請求後,
中級法院裁決為終審裁決。
【2】中級法院的裁決從裁決送達當事人裁決書之日起,生效。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 勞動仲裁裁決書單位不服上訴法院,法院駁回了單位的訴求勞動仲裁裁決書還能生效嗎
1、法院駁回單位的訴訟請求,沒有改判的,原仲裁裁決書生效。
2、勞動者可以持生效仲裁、法律裁決書要求單位履行仲裁義務。
3、用工單位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 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何時生效
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雙方都沒有去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生效。實務中都是在期滿後向仲裁員了解,是否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4. 中法駁回仲裁裁決需要什麼條件
應該是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5. 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不能。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後,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後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
民事爭議或裁或審,兩種救濟途徑只可選擇其一,選擇了仲裁裁決,不服就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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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6. 勞動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仲裁生效了嗎
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版法院起訴。用人單位除權終局裁決的,也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七條中被駁回起訴時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8. 基層法院是否有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法律依據
基層法院無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只有中級法院才有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