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函
① 求設計變更函模板
關於編制xxx工點變更設計文件的通知/函
xxx設計單位:
根據xxxx年xx月xx日會議紀要精神,按照公司有關變更設計的管理規定,請盡快編制xxx工點變更設計文件,並於xxxx年xx月xx日前(一式五份,含變更施工圖、概算文件)報送公司工程部。
② 怎樣設計變更函模板
變更函模板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名稱——設計更變的工程名稱
2、變更單編號——用於標記記錄,便於查找
3、建設單位——工程建設單位
4、施工單位——工程施工單位
5、設計單位——工程設計單位
6、相關圖號——工程某一項需要重新設計的編號
7、變更內容及簡圖——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內容及相關簡圖
8、設計人——設計人簽字
9、設計單位意見——設計單位的對設計人進行設計更變的意見或建議
10、建設單位驗收——建設單位檢查驗收是否執行設計變更的審核
11、施工圖審批機構意見——施工單位對於設計變更是否可執行意見
③ 設計變更通知單與聯系函形式下發可以嗎
我是覺得通常我們圖紙 有變化的時候有兩種文件,一種是設計院出的變更,這種文件只有設計院的章,設計院出來直接給我們,有點象圖紙的性質,再有就是洽商,這種文件四方簽字(設計、甲方、監理、總包),因為正是文件的制式就是這樣的,他給你的文件沒有其它人簽字的地方就不用簽,有設計院的章就類似人第一中情況。
④ 施工單位建議設計院對天花設計變更聯函怎麼寫
如果是抄建議後設計單位出具正式變更通知單,那麼只需要描述清楚即可,變更的原因以及具體參數。如果要是直接由施工單位提出的話也可以寫工程洽商。就是施工單位來寫然後由設計簽字確認。一般寫明變更的范圍及具體參數要求就行。希望可以幫到你!
⑤ 寫給設計單位的聯系函,要求消防上噴頭變更為側噴該怎麼寫
把噴頭短立管調整朝上。更換上噴直立型噴頭就可以了!
⑥ 函、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設計通知
函函拼音:hán【錢幣術語】錢的方孔或者圓孔叫做函,也可叫做好、穿。
【公文文體】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函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
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
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
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
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
」(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4年第1期《泛議「函」的使用與寫作》) 函作為公文中惟一的一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范圍相當廣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
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於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向上級機關詢問具體事項,還可以用於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詢問或請求批准事項,以及上級機關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如要求下級機關函報報表、材料、統計數字等。
此外,函有時還可用於上級機關對某件原發文件作較小的補充或更正。
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二、函的特點 (一)溝通性。
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二)靈活性。
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文關系靈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
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發文字型大小,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三)單一性。
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一份函只宜寫一件事項。
三、函的作用「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一)相互商洽工作。
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
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
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四、函的分類。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一)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
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
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型大小,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
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
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五、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由於函的類別較多,從製作格式到內容表述均有一定靈活機動性。
主要介紹規范性公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
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
公函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
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主送機關。
即受文並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於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其後用冒號。
(二)正文。
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1、開頭。
主要說明發函的緣由。
一般要求概括交代發函的目的、根據、原因等內容,然後用「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或「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等過渡語轉入下文。
復函的緣由部分,一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然後再交代根據,以說明發文的緣由。
2、主體。
這是函的核心內容部分,主要說明致函事項。
函的事項部分內容單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陳其事。
無論是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等,都要用簡潔得體的語言把需要告訴對方的問題、意見敘寫清楚。
如果屬於復函,還要注意答復事項的針對性和明確性。
(三)結尾。
一般用禮貌性語言向對方提出希望。
或請對方協助解決某一問題,或請對方及時復函,或請對方提出意見或請主管部門批准等。
(四)結語。
通常應根據函詢、函告、函商或函復的事項,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
如「特此函詢(商)」、「請即復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復」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結束語,如屬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樣,使用「此致」、「敬禮」。
(五)結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項內容。
署名機關單位名稱,寫明成文時間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五、撰寫函件應注意的問題 函的寫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簡潔明確,用語把握分寸。
無論是平行機關或者是不相隸屬的行文,都要注意語氣平和有禮,不要倚勢壓人或強人所難,也不必逢迎恭維、曲意客套。
至於復函,則要注意行文的針對性,答復的明確性。
其次,函也有時效性的問題,特別是復函更應該迅速、及時。
像對待其他公文一樣,及時處理函件,以保證公務等活動的正常進行。
「函」的寫法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嚴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寫「函」。
(二)「函」的內容必須專一、集中。
一般來說,一個函件以講清一個問題或一件事情為宜。
(三)「函」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
(四)「函」的寫法以陳述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詢問和答復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事宜寫清楚就行。
(五)發「函」都是有求於對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詢問題,或請求批准。
因此,要求「函」的語言要求朴實,語氣要懇切,態度要謙遜。
(六)「函」的結尾,一般常用「即請函復」、「特此函達」、「此復」等慣用語,有時也不用。
[編輯本段]「函」的使用與寫作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
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
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
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
」在這里,筆者想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就寧波海關的行政級別問題答復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關總署時,用的就是函的形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直屬海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2〕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級直屬海關的請示》(浙政〔2001〕27號)收悉。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機構,隸屬於海關總署,不增加人員編制。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6號)這份重要的文件,雖然以「函」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均應按此執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為一般書信對待的做法,認為「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種有權威的想法,都應該得到糾正。
[編輯本段]函的寫作範例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關於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開發有關意見的函廣元市人民政府:寶珠寺水電站於1996年10月開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機組投產發電,水庫已基本形成。
據了解,目前庫區有關部門正積極籌劃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發展旅遊業和養殖業。
為保障水庫和大壩的安全運行,現將我局有關意見函告如下。
一、寶珠寺水電站是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四川省電力工業局負責還貸建設的重點水電工程。
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既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的業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門。
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擁有寶珠寺水電站工程(包括水庫)的管理權和開發權,寶珠寺水電廠直接受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領導,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管理和開發的直接主體。
盡管如此,為支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根據《四川省大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第三十條"大型電站形成後的水面和消落區,在服從工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管理、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移民優先開發利用"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開展綜合經營事業,應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規劃。
可由工程管理單位自營,也可以與有關單位簽訂經濟合同,進行協作或聯合經營,應注意有關社隊利益,搞好團結和生產"的精神,我局原則同意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庫區移民對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適當開發,但任何開發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的統一規劃,並與寶珠寺水電廠簽訂有關經濟、安全、責任方面的協議。
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規定,寶珠寺水電站應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但寶珠寺水電站首台機組剛投產,大壩未全部建成,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尚未劃定,依照批准設計和國家有關規定,大壩上游3-5公里,以及整個庫區征地線以下,屬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確有必要在水利水電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等活動,應徵得水利電力主管機關的同意"的規定,任何單位在寶珠寺水電站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開發活動,必須經四川省電力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壩保護和管理范圍內搞開發,都是違反國務院規定的。
三、凡是在水庫以內的任何開發和經營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對水庫的統一運用調度,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
庫區的利用應在服從電廠的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統籌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以上意見,特此函告。
感謝貴府及其它各級地方政府對電力部門的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
關於鄂穗兩地攜手聯合打撈"中山艦"的函湖北省人民政府:現沉於長江金口赤礬山江底的"中山艦",是中國現代革命史上的重要歷史文物,盡快將其打撈、修復和陳列展覽,是海內外同胞的共同心聲。
"中山艦"是重要的革命歷史文物。
該艦192喀年參加"保衛大武漢會戰"時被日軍炸沉。
盡快打撈"中山艦",使其重展英姿,是一件深得海內外同胞和兩岸有識之士擁戴的義舉。
這對於充實完善中國現代革命史文物,並重現其歷史價值,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增強整個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改善兩岸關系,促進台灣回歸祖國大業的早日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由於"中山艦"在廣州的時間長達21年,且圍繞"中山艦"的幾次主要歷史事件都發生在廣州。
因此,"中山艦"是把廣州建設成為中國現代革命史教育基地, 向廣州、全國乃至海內外同胞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不可缺少的文物。
近幾年采,廣東省、廣州市人大、政協、民革,黃埔軍校同學會中的不少代表、委員、成員,各界有關專家學者、人民群眾, 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紛紛向廣州市政府采電來函.希望廣州市政府主動與貴省聯系章一起盡快組織打撈"中山艦",並進行修復和陳列。
為此,我們經過認真研究.提出由兩地政府本著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態度,協商聯合打撈,修復。
展出的辦法和有關問題。
專此函達,請答復。
廣州市人民政府(蓋章)X X年x月X日
⑦ 園林景觀設計變更函是設計公司做的還是施工單位做的
設計公司出的設計變更聯系函,施工單位只能出工程聯系函
⑧ 我是建設單位的,領導叫我寫一個設計變更函發給設計單位讓他們變更設計,我該寫些什麼呢
這種事情如果是一線反應回來的問題,真的需要考慮設計變更,當然沒有問題,你不發函人家設計單位也會考慮變更,不然施工企業就沒辦法進行施工了
但是如果是建設單位出於某些考慮,要求設計單位進行變更,比如說強行在設計中把某些工程量進行提升,不走變更的形式了,直接出設計圖(我聽過的一件事情),這樣,就沒有了後期變更的費用,可是從設計的角度說,理論上講相當於設計出錯了,設計單位通常是不可能做的,我遇到的例子就是後來不了了之,因為建設單位此舉本就是為施工單位在爭取一些變更,還不想走變更的形式
這類事情如果可以擺到明面來說,怎麼都好辦,如果不能擺到明面上來說,還要出個書面的東西,難道就不怕被秋後算賬嗎?那可就是證據啊
如果是真正工作的需要,那有什麼不好寫的啊,該是什麼原因就是什麼原因吧,尤其這種事情其實之前應該已經有過碰頭會吧,會議紀要應該也有才對,照著去寫就是了
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沒有,變更也是不能擺到桌面上的,那隻能說你跟了個比較白痴的領導,運氣好,靠山夠硬,也許還能挺一陣子,如果運氣不好,這么弄,大概離下去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