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駁回起訴
㈠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局,上訴期內法院還有權續封車輛嗎
完全是繼續封存的,發回公安局是要從新搜集證椐,即案件未了結,未了結即無法解封車輛,只能等案件了結。
㈡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如果是公訴案件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案件不一定會被提起公訴。
我國刑事訴訟的起訴形式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實行公訴和自訴相結合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的對稱,是指對於法律規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後,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此可見,我國的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型。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侮辱、誹謗案」、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條的「侵佔案」。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後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稱為「親告案件」。這類案件不同於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如侮辱、誹謗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隱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聯系,被侮辱、誹謗者往往從維護自已的人格和名譽出發,在他可以忍受時,往往不願張揚出去,擴散影響,更不願訴諸法律,提出控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發生在較密切的親屬之間,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為人改正錯誤,不幹涉、不虐待就滿足了,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並不希望司法機關干預,更不希望對行為人處以刑罰。侵佔案件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為人改正錯誤,返還侵佔物即可,不到萬般無奈時不會提出控告。上述四種案件,如果司法機關違背被害人意願主動干預,可能陷於被動,也不會收到好的社會效果。當然,有些情況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則不應坐視不管,而應按照案件的管轄范圍主動受理,以切實保護弱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不受侵害。
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輕傷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條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條的「遺棄案」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上列八種刑事案件往往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清楚,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不需要採取偵查手段就可以調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需要採取偵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是根據各種偽劣商品的種類進行分類規定的,全部為選擇性罪名,即行為人實施了該罪名所列「生產」或「銷售」行為之一的,以該行為確定罪名,生產並銷售同一罪名中所列偽劣商品的,將所實施的行為並列為一個罪名,不實行並罰;公民、法人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並且均規定了財產刑。侵犯知識產權案,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的不同客體可以劃分四類: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犯罪;侵犯專利權的犯罪;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公民、法人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並且均規定了財產刑。這里還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重婚案件,重婚案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民正常的婚姻權利,它具有雙重管轄關系。也就是說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在必要時,公安機關也可立案受理。因為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特別是某些邊沿落後地區的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而不提出控訴。對於這種沒有自訴人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因此,對於被害人不控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檢舉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案件審查起訴。再如被害人不提出控訴,重婚案件的行為人重婚一段時期後關系惡化,無配偶方以重婚時不知道被告人有配偶為由,以被害人的身份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時,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審理後查明自訴人重婚時明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訴人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且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如只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則明顯顯失公平,也放縱了犯罪分子,自訴人又處於無人控訴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對其處以刑罰,此時應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對重婚行為人提起公訴。否則,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這不僅有損於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書面決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訴案件,而是為了解決人民群眾告狀難,而由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這類案件與前兩類自訴案件相比,有其顯著的特徵:(一)不需要偵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進行偵查且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偵查才能查明事實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投訴,尋求法律保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案件的性質、范圍僅限於與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相關,不能隨意擴大。(三)被害人起訴的時間和條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時,只能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之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備這一條件的情況下受理案件。(四)此類案件即有公訴案件的性質,又有自訴案件的特徵,不一定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較輕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較重的案件。就連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為自訴案件,與一般概念的自訴案件是輕微刑事案件的觀念不同了。(五)不適用調解程序。此類案件與其它自訴案件截然不同的是不能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束訴訟。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後,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於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犯罪已過追訴時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等情形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由此可見,「有足夠的證據」是自訴案件開庭審判的必備要件之一,開庭審理後,只能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而不能以自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為由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
自訴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的個人權益,往往犯罪行為的性質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比較小,一般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實踐證明,通過調解處理自訴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和解,既有利於迅速結案和解決矛盾問題,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又能防止矛盾激化,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於社會穩定。但不論調解或和解,都應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不得強制。經調解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應遵照執行。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判,當事人如果事後反悔,應向其講明相關法律規定,使其履行協議。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於法庭之外自行協商後,自願息訴。這種和解協議屬當事人之間的行為, 不是訴訟行為,靠雙方當事人自覺遵守,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後案件並未因此撤銷,只有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經法院允許後,才視為訴訟結束。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如確屬自訴人自願撤訴的,應當准許;如自訴人系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還應對被告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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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製作的文書。裁定書,是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
㈣ 考試涉密達到刑事犯罪由公安哪個部門受理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鐵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對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四條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交通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輪船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水運、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交通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機場工作區域內、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飛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結果發生地機場公安機關管轄。犯罪結果發生地未設機場公安機關或者不在機場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有關機場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積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森林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七條 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發生的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㈤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有刑事案件的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不影響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如果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刑事案件終結後方得進行的則民事案件中止。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規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5)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1、全案移送或駁回起訴的條件
為節約司法資源,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決發生沖突,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檢察部門處理,是可行的。
司法實踐中,審判部門應慎用駁回起訴,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將起訴駁回。只有在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於「同一事實」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駁回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民商事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謂的「糾紛」,實質上就是犯罪。
2、繼續審理的條件
刑事問題的處理有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時,繼續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經過的民事程序也不至於前功盡棄。
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只剩下合議庭合議和民事判決書的製作與宣判時,不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即使刑事問題的處理不依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但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能夠作出妥當判決的情況下,如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導致完全浪費業已進行的民事審判工作。
在刑事訴訟中依然可能附帶民事訴訟,進而在刑事訴訟中重復業已進行過的民事審判工作,這顯然得不償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別需要提防某些機關或者企業利用「先刑後民」,進行地方保護的做法。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