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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第三人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6 19:39:54

A. 不服法院駁回申清人追加執行第三人裁定的上訴狀怎樣寫

裁定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復核。當然要寫明不服裁定的理由與依據,再遞交到作出裁定的法院。

B.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C. 第三人參加訴訟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是民呈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和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據此,不如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下述條件: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說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為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駁回異議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該移送的不經裁定就直接移送,這是不對的,這樣就剝奪了對移送管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要異議,必須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得行審判,當事人不服上訴並繼續提出管轄異議的,二審法院不須查明一審法院是否確有管轄權即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因為不對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本身就違反了法定程序,並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的裁定和判決一並申請再審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法院通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如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D. 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裁定書生效後,第三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
原告勝訴或者部分勝訴以後,根據法院的生效的判決,被告應內在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容履行義務,如果被告超過期限未主動履行的,原告方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應該向立案庭提交判決書和申請書。打字辛苦,望採納O(∩_∩)O~

E. 主審法官拒絕獨立第三人出庭,口頭駁回可以嗎不用書面裁定嗎

您好!主審法官拒絕獨立第三人出庭,口頭駁回有效,可以不用書面裁定。謝謝閱讀!

F.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6)裁定駁回第三人起訴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G. 法院有權駁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干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H. 裁定駁回追加第三人申請的民事救濟程序

民事案件,申請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
除了復議專,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屬濟。
法院不同意追加,說明案件與第三人無關。如果有關系的,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都會做工作要求當事人追加,或者依職權追加的。
絕大多數法院可能連裁定都不會下,直介面頭或者做一份問話筆錄,就結束了。
所以,建議放棄吧。

I. 駁回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必須為第三人嗎

不一定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但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採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濟,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維護了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1月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至20條也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也對此有了規范。

J.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10)裁定駁回第三人起訴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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