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理後駁回
A. 已受理的行政訴訟案子還會裁定或駁回嗎
所謂裁定駁回起訴是已經受理了,後來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三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B. 行政訴訟可否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劉翔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他人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如受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毆打了他的行為人處警告處罰偏輕,要求變更為行政拘留處罰;房屋所有權人認為房管部門對其相鄰房屋的確權范圍包括了雙方共牆等)而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或適用法律不當,同時又認為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合法權利有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因為原告沒有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其起訴缺乏《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一)項、第(三)項的受理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應予裁定駁回起訴。也有人認為應判決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情況有四種:(1)判決維持;(2)判決撤銷;(3)判決變更;(4)判決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這裡面沒有規定其他處理方式。《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據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堅持:(1)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2)不論原告從何角度提出訴訟請求,都不能把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審查對象,也不能圍繞原告的主張審查被告,而必須始終把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為審查的重點。基於前述理由,對此類案件應作出撤銷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均值得商榷,理由如下:1、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第一項的觀點,混淆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起訴的第一項條件是《民訴法》第108條第一項規定的「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而《行訴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的是「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就說明原告的合法權益客觀上是否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並不是受理的必要條件,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就具備了法定的第一項起訴條件。因此,此類案件,不能以不符合第一項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2、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受理第三項條件的觀點,混淆了行政訴訟中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的區別。《行訴法》第41條第三項規定的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據此,原告只要能在訴狀中列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具體的事實依據」,在程序上就符合起訴條件,至於這個事實依據能否確實充分地支持其訴訟請求,那是實體審查的內容,是關繫到原告能否勝訴的問題,因此,此類案件不能以不符合第三項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3、認為不管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無依據,均應審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觀點混淆了對行政活動的司法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區別。雖然《行訴法》41條規定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並以此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就具備了起訴的條件,但原告要獲得勝訴,客觀上其合法權益確有受到侵犯卻是必要前提。那種認為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必審查,審理的著眼點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觀點,違反了基本的民訴法原理。
C.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3)行政訴訟受理後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D. 行政訴訟法院在四個月審理後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怎麼辦呢
如果是不予受理,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後1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是駁回起訴,在收到駁回起訴的判決後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個權利都會在裁定或判決中寫明的。
E.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F. 行政訴訟法,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於是上訴,二審認為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怎麼辦
如果二抄審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具體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G. 法院對於行政訴訟中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區別在哪裡
所謂裁定駁回起訴是已經受理了,後來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
最高人民內法院關於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三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H. 行政訴訟案申請再審,立案後不開庭審理直接 裁定駁回,合法嗎
行政訴訟法第就九十條至九十三條,規定的是再審程序,並沒有明確規定要開庭審理,也就是說可以不開庭。上述的情況不違法。
I. 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是不受理還是受理後駁回起訴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專請復議直接提起訴屬·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