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駁回法院通知一方
① 再審申請一方人數眾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數眾多"指多少人
好像是10人以上
② 一方申請高院再審,高院還會開庭嗎
再審申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如果不回符合的,裁定駁回申請答。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③ 當事人提起申請再審,執行局能夠要求另一方申請停止強制執行嗎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無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停止執行。
只有經過審查,法院裁定進入再審的同時,才能裁定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④ 再審民事案件,一方不顧高院問詢通知,拒不到場,有什麼後果
承擔敗訴的風險。我是律師
⑤ 再審一方為公司法人的管轄權
提起再審的如果是一審,一審是哪個法院,再審仍然是哪個法院審理。如果是二審申請再審,二審是哪個法院審理,再審就是哪個法院審理。
因為再審案件是不允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這一條規定是指一審訴訟期間。
⑥ 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條件如下: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⑦ 新民事訴訟法對再審訴訟如何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訴訟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審查制度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再審審級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修改了再審事由、申請再審期限和審查程序等規定,使再審審查制度立法內容更為豐富,體系更為科學,事由更為明晰,程序更為完善,對於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再審權利,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新民事訴訟法即將施行,如何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的新規定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新規定,要在准確理解立法意旨基礎上,探索更便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便於查清事實就地解決糾紛,更便於法院自覺接受監督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為此,應著重研究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於申請再審管轄法院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堅持「申請再審上提一級」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而改變了申請再審一律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的原則。
據統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約占高級法院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總量的30%。如何實現將這兩類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的立法意圖,同時又避免發生多頭重復申請的情況,是適用再審審查新規定的首要問題。我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借鑒上訴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原審法院受理或由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報送案件的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新機制。具體設想為: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系簡單,甚至訴訟標的額小於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為貫徹立法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進一步減輕其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由原審法院統一接收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建立通過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受理工作機制,一是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訟累;二是統一案件入口,避免發生上下級法院重復審查,裁判矛盾的問題;三是便於原審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審判質效;四是便於原審法院開展判後釋明化解矛盾。通過原審法院對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釋明,使當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當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後,及時受理審查。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卷宗和釋明情況一並報送上一級法院。
對於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開展判後釋明。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問題,做好深入的釋明和進一步的和解工作,並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選擇權。具體的釋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實際予以細化。二是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釋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將案件報送上一級法院。三是及時上報案件材料。對於需要向上一級法院報送的案件,原審法院應及時調齊案件卷宗,寫明釋明情況報告,隨同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一並報送上一級法院。原審法院原則上要在一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二、關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范圍
立法賦予一方人數眾多和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選擇申請再審法院權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二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實,就地解決糾紛。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體適用中盡量擴大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范圍,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意願。我們認為,可以按照以下標准界定兩類案件范圍: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范圍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以一方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為標准界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范圍,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選擇權,實現立法目的,又明確了原審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轄權的案件范圍,避免上下級法院重復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時期內探索試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審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案件,更適於就地查明事實,解決糾紛,本身也具備普通共同訴訟的特點,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范圍
符合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均為公民三種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我們認為,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案件應屬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1.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訴雙方當事人,是民事訴訟兩造對審模式的基本訴訟參加人,應以原告和被告為准劃定此類案件范圍。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二是二審生效的裁判,其一審階段的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
2.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二審的審理范圍是當事人上訴請求范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二審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應屬於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二是一審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訴或者是被上訴人,二審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
3. 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均為公民。再審審查的范圍是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是再審審查階段的雙方當事人,不論一審或者二審當事人是否均為公民,只要在申請再審階段,其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亦應屬於此類案件。
三、關於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
(一)新舊法的銜接
關於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則上應以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基礎,具體應以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屆滿為標准,區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經屆滿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後申請再審的,應不予受理;二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剩餘申請再審期限少於六個月的,不論依據何種事由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2.剩餘申請再審期限超過六個月的,除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以外,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餘申請再審期限雖然超過六個月,但是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受理階段對於申請再審期限的審查標准
關於在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2013年1月1日以後生效的裁判,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不必區分所依據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再審,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須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書面說明所依據再審事由的發現時間,並提交相應證據,以便審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是否超過六個月。
3.應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材料並說明該新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證明原審主要證據系偽造的證據、原審依據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四、關於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新規定的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賦予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確立了申請再審先行,檢察監督在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我們認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
一是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但為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對方當事人在法定申請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二是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已經適用再審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全體當事人只能針對再審裁判申請檢察監督。據此,目前適用於不服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民再申字」案號不應繼續適用。
⑧ 申請再審,執行局能夠要求另一方申請停止強制執行嗎
申請再審,法院還會進行審查,以便確定是否進入再審程序。即使進入再審專程序,有些屬案件也可以繼續執行,所以,當事人申請再審,執行局不能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⑨ 二審判決下來後,一方申請再審且被受理,二審判決還執行嗎
要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要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⑩ 民事案子二審判決生效後,一方提起抗訴或申訴或再審有期限嗎
申請再審的期限是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抗訴是申請再審被駁回等情形後向檢察院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