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民事訴訟當庭駁回迴避申請

民事訴訟當庭駁回迴避申請

發布時間: 2020-11-26 21:21:17

㈠ 關於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當事人必須在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 B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可以

201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與知識真題

關於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當事人必須在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
B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可以在法庭宣判前提出
C代理人的家屬僅擔當翻譯人的,無需迴避
D人民法院的迴避決定,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
E 申請迴避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可以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A錯誤,也有可能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提出迴避。《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間和條件都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按照該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在條件上應當說明理由,在時間上,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只有在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才知道的,才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C翻譯人員也在迴避范圍內。
E錯誤,應該是當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專門規定。
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㈡ 民事訴訟:開庭審理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嗎

開庭審理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㈢ 試述我國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

當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等參與訴訟的相關人員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這些相關人員不參與本案的審理。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

迴避適用的對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適用迴避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里所指的「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迴避的程序。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迴避的法律後果。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㈣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㈤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申請迴避的問題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迴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系。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復,是否書面回復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㈥ 民事訴訟庭審過程

第一章 庭前准備
第1條 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

第2條 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訴人)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訴人)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條 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條 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二、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

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

五、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關閉尋呼機、行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於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條 書記員宣布:現在請本案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全體起立。

第6條 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

第二章 庭審

第7條 審判長宣布開庭: 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二審案件為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不公開)審理原告(或上訴人) 與被告(或被上訴人) 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一節 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

第8條 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 (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第9條 審判長詢問當事人:

(原告或上訴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或被上訴人) 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對原、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布:

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第10條 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審判應宣布:

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 XXX*經本院*年*月*日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庭依法決定缺席審理。

第二節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第11條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 XXX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 、XXX參加合議,書記員XXX擔任記錄。會計師(工程師、翻譯)XXX接受本院委託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

第三節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2條 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申請迴避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如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迴避,但申請迴避應當說明具體的理由。

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5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經審判長許可,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

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對方的主張提出自己的看法,闡述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主張,以及對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在案件審理直至宣判前,當事人都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

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上訴人有放棄、變更、增加上訴請求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有進行答辯反駁的權利。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上訴人增加、變更上訴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6、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陳述對案件處理的最後意見。

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

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13條 審判長詢問當事人:

原告(或上訴人)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被告(或被上訴人) 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 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審判長應要求當事人陳述申請迴避的理由,然後宣布:由於本案當事人XXX對合議庭成員XXX 或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XXX提出迴避申請的,現在休庭,待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後繼續開庭。

作出決定後繼續開庭,由審判長宣布決定:

1、(對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提出迴避的)審判長:

⑴ XXX申請本案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 XXX迴避,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不予准許;或⑵XXX 申請XXX迴避,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迴避申請予以准許,本案更換書記員(或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另行擇期開庭。

2、(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審判長:

⑴XXX申請本案合議庭成員XXX迴避,經本院院長(或本院審判委員會)(院長擔任審判長的,是否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不予准許;⑵XXX申請合議庭成員XXX迴避,經本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予以准許。

第14條 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節 法庭調查

第15條 審判長宣布: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本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當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第16條 當事人陳述。

一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二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第17條 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

原告(上訴人)提出XXX(陳述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對其原來的訴訟(上訴)請求作了增加(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上訴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你方可以要求當審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

若被告(被上訴人)不同意當庭審理,審判長應宣布:由於原告(上訴人)XXX 增加(或變更)訴訟(上訴),請求被告(被上訴人) XXX要求在答辯期內答辯,本案將延審理(或當庭宣布下一次開庭日期),現在休庭。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審判長應宣布對該部分請求將在庭後進行調解,庭審時不予審理。

第18條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現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當事人舉證和質證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舉證時應向法庭及對方當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證據復印件,書記應同時提供原件,以備當庭核對,物證要提供原物,原物確實無法提供的,要說明原物存放的地點。

三出示和宣讀證據時,應向法庭陳述證據的名稱、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的基本內容,說明提供該份或該組證據的目的,要證明什麼問題。

四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該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見,同時,應明確提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反駁對方的意見應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

五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態,視為對該證據無異議。對質證意見的辯解也要求明確作出同意或者反對的表態,否則視為無異議。

六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質證時可以就相關問題提問,但提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第19條 審判長歸納舉證范圍。

對一審案件審判長應告知原告按訴訟請求的各項內容分別舉證。

對二審案件審判長應宣布對原審判決已確認,雙方當事人亦無爭議的事實,法庭不作重復調查,當事人不再進行舉證和質證。審判長歸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無異議的記錄在案。對有爭議的事實,要求當事人逐項舉證和質證。

第20條 當事人舉證和質證

先由原告(上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被上訴人)進行質證。

由被告(被上訴人)提交反駁原告(上訴人)訴訟(上訴)請求的證據,原告(上訴人)質證。

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舉證,由XXX 質證。

當事人舉證完畢後,如發現一方或雙方對自己的某些主張沒有舉證,審判長應告知:原告(上訴人)或被告(被上訴人)主張XXX,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若當事人對某些主張不能當庭舉證,確有理由的,審判長應宣布:原告(上訴人)XXX或被告(被上訴人)所述關於XXX的證據,應在庭審後*日內向法庭提交,並在下次開庭時進行質證。逾期不提交,視為不能舉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21條 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一傳證人 XXX出庭;

二要求證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向證人宣布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任何對證人作證進行打擊報復。

四證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

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證人發問。

六合議庭成員向證人提問。

七證人退庭。

證人確在困難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向法庭宣讀證人的書面證言,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22條 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作證。

一傳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

二要求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鑒定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法庭宣讀委託鑒定(勘驗、翻譯)書。

四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翻譯文本),並作說明。

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

六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

七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退庭。

第23條 宣讀或出示合議庭調查收集的證據。

一法庭宣讀書證及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當庭出示物證;當庭播放視聽資料。

二當事人對法庭出示的證據分別發表質證意見。

第24條 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出示。

第25條 審判長征詢合議庭成員有無需要向當事人發問的問題。

宣布由合議庭向當事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要求一方當事人陳述,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問應公正、客觀、明確,不得帶有傾向性。

第26條 審判長宣布休庭:

現在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評議後繼續開庭。

(如案件疑難復雜,或對有些證據需要庭審後再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休庭,合議庭評議後再開庭認證並宣判)。

第27條 恢復庭審,法庭認證。

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調查核實情況,分別對當事人出示的證據進行確認。

認證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確認。能當庭確認的,應當庭確認。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不能當庭確認的,告知當事人待合議庭進一步核實後在下次開庭時確認。

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三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四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五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六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七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產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28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必須進行鑒定、勘驗,因而有必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第五節 法庭辯論

第29條 審判長宣布: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XXX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第30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四互相辯論。

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布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復上一輪意見,並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第31條 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32條 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第33條 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第34條 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第六節 當庭調解

第35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第36條 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第37條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

第38條 宣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第七節 宣判

第39條 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鑒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布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說明理由。

第40條 恢復庭審。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第41條 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第42條 宣判長宣讀判決。

宣判時,應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判決宣讀完畢,書記員宣布:請坐人。

第43條 宣判長宣布閉庭。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

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後,書記員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

第44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45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庭審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㈦ 民事案件迴避申請沒有駁回能開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在當事人提出迴避內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容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這和開不開庭沒有必然聯系。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㈧ 民事訴訟迴避制度

為大家整理編輯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的相關內容。

一、迴避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范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

二、迴避方式和程序

《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可見我國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並用。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迴避則是僅屬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迴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作為迴避事由: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但是《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利害關系」、「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等較為模糊的詞語具體規定。學術界中,一般認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涉及相關人員的利益;「其關系」是指在前兩種情形之外的某種關系,諸如老上級、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學、老朋友等;有可能影響秉公辦案的,但是必須以「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為前提條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迴避。」除了這三種情形,《若干規定》還增加了若干種情形,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審判人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同時還規定了參與五種不法行為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也必須迴避。雖然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但是更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司法實踐的統一無疑是有巨大幫助的。同時,這些補充性質的規定,也為完善民事訴訟迴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啟示。

四、迴避的法律後果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的工作,除非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但被駁回申請的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該案的工作。關於「緊急措施」的范圍,法律缺乏明確的界定,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主要是指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迴避的另一個法律後果,是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後,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已完成的有關工作是否有效。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有學者認為對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已完成的訴訟行為應當一律規定為無效,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區別情況對待,若審判人員被決定迴避,則由審判長或更換後的審判長對該迴避人員所作的訴訟行為進行審查,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才被認定無效,但鑒定行為一律無效。」筆者認為兩種思路各有利弊,本文將在其後闡述自己的觀點。

五、違反迴避制度的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違反迴避制度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在第153條、第179條涉及上訴案件、再審案件的法律條文中有如下內容「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由此可見,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案件由於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訴案件中,如果僅違反法定程序,而未影響案件實體判決、裁定的,並不在發回重審的范圍之列。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理念。慶幸的是,這種做法在《若干規定》中被修正過來,《若干規定》第6條對違反法定程序、不執行迴避的情形作出了「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規定。

㈨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有哪些人

「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享有復議權的仍然是「當事人」。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 是指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其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迴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