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的logo
⑴ 有哪些食品標志(圖片)
http://www.333cn.com/resource/logo/foods/
·廚具和食品類標志之二 [05-11-15]
·廚具和食品類標志之一 [05-11-15]
·食品類標志之一 [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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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飲類之一 [05-08-30]
·快餐類之一 [05-08-27]
·動物食品之一 [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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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食品標志的圖案有什麼含義
有機產品標志由兩個同心圓、圖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組成.內圓表示太陽,其中的既像青菜又版像綿羊頭的圖案泛指自權然界的動植物;外圓表示地球.整個圖案採用綠色,象徵著有機產品是真正無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產品以及有機農業給人類帶來了優美、清潔的生態環境.
有機食品這一名詞是從英文Organic Food直譯過來的,在其他語言中也有叫生態或生物食品的.這里所說的"有機"不是化學上的概念.有機食品是指來自於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國際有機農業生產規范生產加工、並通過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一切農副產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製品、畜禽產品、蜂蜜、水產品、調料等。
除有機食品外,還有有機化妝品、紡織品、林產品、生物農葯、有機肥料等,他們被統稱為有機產品。
⑷ 我國有哪些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特指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目前,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已在全國30個省區和直轄市委託了38個管理機構,9個產品質量監測機構,56 個環境檢測機構,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綠色食品工作系統.建立了涵蓋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儲運及專用生產資料等環節的質量標准體系框架,制定了一批綠色食品標准.頒布了《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食品認證開創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的先河。十幾年來,綠色食品產業之所以健康發展,與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實踐以技術標准為核心的「從土地到餐桌」全程質量控制的技術路線是分不開的,不斷推進了綠色食品認證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食品安全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繫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因此,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是新階段農業發展的一項主要任務。農產品質量認證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技術手段,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興起於20世紀90年代初的綠色食品認證開創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的先河,是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03年底,全國綠色食品企業總數2047家,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總數4030個,產品實物總量3260萬噸,年銷售額723億元;一些省份已將綠色食品產業作為省域經濟的增長點,作為農業領域的主導產業,作為促進農民增收的載體。短短十幾年,綠色食品以其生產和管理方式引領了新時期農業發展方向,成為安全、優質、營養食品的代名詞,走進城鄉人民生活,並以中國農產品精品的形象走出國門,登上國際舞台。作為新興產業,綠色食品之所以有這樣的發展速度,與其在概念提出之初就建立了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框架,實踐以技術標准為核心的「從土地到餐桌」全程質量控制的技術路線,不斷推進綠色食品認證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是分不開的。
一、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構成與特點
綠色食品標準是指「應用科學技術原理、結合綠色食品生產實踐、借鑒國內外相關標准所制定的,在綠色食品生產中必須遵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認證時必須依據的技術性文件。」
綠色食品標准體系是對綠色食品產銷實行全程質量控制的一系列標準的總和和系統,包括四個方面: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准;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准;綠色食品產品標准;綠色食品包裝、標簽、儲運標准。
綠色食品標准體系有如下鮮明特點:
1.內容的系統性。綠色食品標准體系貫穿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涉及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標簽、貯藏運輸等諸多環節。
2.制訂的科學性。從1990年起,農業部正式提出開發綠色食品時,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先後組織國內各方面的專家,經過上千次試驗、檢測和參照或採納國際標准以及國外先進標准而制定的,對嚴於現在執行標準的項目及其指標值都有文獻性的科學依據或理論指導。
3.指標的嚴格性。綠色食品的標准無論從產品的感觀性狀、理化性狀、生物性狀都嚴於或等同於現行的國家標准。例如大氣環境質量採用國家一級標准,農殘限量僅為有關國家和國際標準的1/2。
4.控制項目的多樣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准中土壤標准比國家標准增加了土壤肥力指標;產品標准增加了營養質量指標等項目。產地環境質量評價中,對水質、土壤、空氣等要素分別區分了污染嚴控指標和一般控制指標若干項。增加控制項目的目的在於防止有害物質對產品的污染,保證綠色食品的質量安全。
二、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發展現狀
十幾年來,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農業部的支持下,採取邊制定,邊試行,邊修訂的方法,使綠色食品標准體系在實踐中不斷被修正和完善,迄今,共發布通用性准則、產品標准等72項國家農業行業標准。同時,地方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還制定了數十項地方標准,有效地補充了綠色食品標准體系。
1.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准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Y/T391-2000),根據農業生態的特點和綠色食品生產對生態環境的要求,充分依據現有國家環保標准,對控制項目進行優選。它規范了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監測、評價的主要內容、方法,規定了大氣環境質量標准、農田灌溉水水質標准、漁業水質標准、畜禽飼養用水標准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各項指標及濃度限值、監測和評價方法。其附錄中還提出了綠色食品產地土壤肥力分級和土壤質量綜合評價方法。
2.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准
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是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核心內容,分為三個層次:綠色食品生產的通用准則;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綠色食品生產作業歷。
綠色食品生產的通用准則是對生產綠色食品過程中物質投入的一個原則性規定,全國適用,既是綠色食品生產、認證、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也是綠色食品質量信譽的保證。目前,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准發布的准則有:《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准則》NY/T392-2000;《綠色食品農葯使用准則》NY/T393-2000;《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則》NY/T394-2000;《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准則》NY/T471-2001;《綠色食品 獸葯使用准則》NY/T472-2001;《綠色食品動物衛生准則》NY/T473-2001;《綠色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T755-2003。在這些准則中對允許、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生產資料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劑量、使用次數、休葯期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為截斷生產中的污染源,確保產地和產品不受污染提供了保證。
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是確保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的主要措施,包括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和食品加工等操作規程,以綠色食品的通用准則為依據,按不同農業區域的生產特性、作物種類、畜禽種類分別制定,用於指導綠色食品生產活動,規范綠色食品生產技術的技術規定,地區適用,其核心是化學投入品的使用。區域性的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目前全國約有數十項,其中,遼寧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已經制定了綠色食品糧油、蔬菜、水果等19項生產操作規程和4項畜禽產品養殖技術規程。
綠色食品生產作業歷是由綠色食品申報企業根據各基地的具體情況,依據綠色食品的通用准則和相應的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制定,用於指導種植(養殖)戶實際操作的「明白紙」。在遼寧省錦州地區的綠色食品蔬菜生產基地,每位種植戶手中都有一份「綠色食品蔬菜生產作業歷」,依據不同蔬菜品種的特點,簡單而通俗地提出了綠色食品棚菜生產的種植要求,使千家萬戶的生產過程有了統一的技術標准指導。
3.綠色食品產品標准
綠色食品產品標準是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綠色食品最終產品質量的指標尺度,它反映了綠色食品生產、管理及質量控制水平,是樹立綠色食品形象的主要標志。其內容包括外觀品質、營養品質及衛生品質三部分,具體體現在原料、感官、理化、微生物學等四個方面的要求。
為了適應綠色食品迅速發展的形勢,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有關技術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制(修)定了一批綠色食品產品標准: 1995年經農業部批准作為農業行業標准,首批頒布25項綠色食品產品標准(NY/T 268-1995至NY/T 292-1995);2000年頒布20項綠色食品產品標准(NY/T 418-2000至NY/T 437-2000);2002年修訂綠色食品啤酒、茶葉、乳製品的標准,頒布綠色食品白菜類蔬菜和茄果類蔬菜的產品標准;2003年修訂《綠色食品大豆》為《綠色食品 豆類》,頒布12項綠色食品標准(NY/T 743-2003至NY/T 754-2003)。這些標准在檢測項目和指標上,一般嚴於國家標准,達到或接近同類產品的國外先進標准或國際標准。
4.綠色食品包裝、標簽、儲運標准
《綠色食品包裝通用准則》(NY/T658-2002),規定了綠色食品的包裝必須遵循衛生、安全、不浪費資源、不污染環境、可循環利用等原則。綠色食品標簽除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准》(GB 7718)外,若是特殊營養食品,還應符合《特殊營養食品標簽》(GB/T 13432)。標志使用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的要求,凡取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資格的單位,應嚴格做到「四位一體」,即綠色食品的標准圖形、標准字形、編號、防偽標簽。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精神,要求綠色食品標志產品加貼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實施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措施,對每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及整個綠色食品形象具有保護和監控作用。
三、綠色食品標准與認證管理
GB/T2000.1-2002《標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准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彙》中這樣定義「標准」:「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可見,標準是一種特殊的文件,通過標准,對重復性事物做出統一規定,藉以規范人們的工作、生活、生產行為。就生產而言,任何產品都是按照一定的標准生產的,任何技術都是依據一定的標准操作的。離開了標准,就沒有衡量質量的尺度,產品和技術的質量就會因為沒有比較的基準而無從談起。綠色食品正是因為建立了自己的標准體系,並以此為認證管理的依據,才得以保證其「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的特徵。
1.綠色食品標準是認證的基礎和標志許可的依據
所謂產品認證是指依據產品標准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並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技術標准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綠色食品認證是一種對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進行全面質量管理的活動,其核心是在生產過程中執行綠色食品標准。綠色食品採取質量認證制度與商標使用許可制度相結合的運作方式,是一種以質量標准為基礎的,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的管理行為。綠色食品申報材料的文審以綠色食品生產的通用准則為核心,對申報企業的現場調查是以檢查綠色食品生產標准落實與否為核心,而產品檢測則是對全部標准實施結果的一個查驗活動,因此,每認證一種產品都是在實踐中審查綠色食品標准貫徹實施的過程。例如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申請認證綠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就是按照綠色食品標准制定生產操作規程和生產作業歷,通過農民協會,組織農戶開展培訓,在綠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基地統一使用生資,嚴格按生產作業歷進行農事活動,實現了花生和大豆的標准化生產,從而獲得綠色食品認證。
2. 綠色食品認證促進了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完善、健全
綠色食品認證是檢驗綠色食品標準的實踐活動,標准在認證活動中被應用,也因認證活動而不斷完善,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完善與發展離不開綠色食品認證實踐。近日,為了增加綠色食品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在認證實踐的基礎上,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部分標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指標進行了修訂。如《綠色食品 大米》中衛生要求「黃麴黴毒素B1≤5.0」修改為「黃麴黴毒素B1≤0.005」;《綠色食品果脯》中「鉛,mg/kg ≤0.05」修改為「鉛,mg/kg ≤0.5」;《綠色食品 茶葉》中「氰戊菊酯≤0.1」 修改為「氰戊菊酯不得檢出」,等等。可見,隨著綠色食品認證管理實踐的不斷進行,綠色食品標准也日趨科學和實用,更加體現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的內涵。
3.綠色食品標准體系與認證管理促進了農業標准化生產,提高了農產品質量,推動了農產品出口
綠色食品標准尤其是產品標準的制定以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准為基礎,借鑒發達國家普通產品標准,並引入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形成可以追蹤溯源,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系。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是綠色食品標準的外在反映。據調查,我國綠色食品成規模出口始於1995 年,至今尚無因達不到標准被退貨的情況,更不存在因達不到環保要求而被擋在國門之外。有關資料查詢表明,在日本2003年查出農葯殘留超標而被拒絕的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名單中,沒有一家是綠色食品的生產企業。近年來在我國農產品出口一直徘徊不前的情況下,全國綠色食品出口貿易額保持了50%以上的增長速度,據統計,2003年全國綠色食品產品出口率已達12.4%,出口額10.8億美元。我國綠色食品出口快速增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綠色食品的產品標准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普通農產品標准,為企業搭建了一個符合國際慣例並在產品標准方面基本與國際相一致的質量保證平台。而且,通過實施以綠色食品標准為核心的認證管理,企業增強了質量意識,使生產達到標准化,在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的要求規范生產行為的過程中提升了產品質量,在嚴格落實綠色食品全程質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主動適應進口國的標准和規定,拉動了產品出口。同時,綠色食品認證管理又為企業質量信譽增加了第三方公正。
目前,雖然綠色食品標准在整體水平上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食品衛生標准,但並不意味著綠色食品標准全部達到某一個發達國家的標准。例如,綠色食品標准與日本相應標准在整體上達到同一層次,但某些產品的標准則有高有低,日本果菜敵百蟲和馬拉硫磷的農殘標准分別為0.5ppm和2ppm,綠色食品的標准為0.1ppm和不得檢出,而樂果、殺螟硫磷、敵敵畏、倍硫磷等指標則嚴於綠色食品。除有機食品外,目前在農產品領域尚未形成一套統一的國際標准,出口的產品必須符合進口國的產品標准。盡管綠色食品在出口中被視為已獲得了一種質量控制體系認證的高質量產品而倍受青睞,但直接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超級市場連鎖店的原包裝的綠色食品成品卻寥寥無幾,一些直接上超市的綠色食品成品也大多按進口商的要求進行包裝,進出口商一般很少再加貼綠色食品標識。因此,為了在海外市場培育我國綠色食品以及我國農產品生產企業的自有品牌,綠色食品的標准也在根據進口國的普遍要求不斷修訂和完善中,大宗產品如糧油、禽肉,尤其是蔬菜方面其農葯殘留標准參照日本和歐盟的標准進行修訂,以保持與國際慣例相一致,只是由於標準的權威性和法規性決定標準的修訂、發布和實施需要一個周期,綠色食品標准修訂遲緩,在事實上造成了某些產品的標准和發達國家的標准尚有一定的距離。此外,現有的綠色食品標准體系中還缺乏許多大類產品標准,如雜糧、水產品;區域性生產操作規程的數量少,不能充分指導綠色食品基地生產;生產作業歷尚未在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全面普及。
綜上所述,綠色食品標准提供了開展綠色食品生產和管理活動的技術、行為規范,也是維護綠色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的技術和法律依據。綠色食品認證促進了綠色食品標准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實現了農業生產的標准化,提高了農產品及其加工品質量,提升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農業生產方式。
綠色食品是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的統稱。由於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事物通常都冠以「綠色」,為了更加突出這類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定名為綠色食品。
換言之,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證,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的總稱。它是未來農業和食品發展的一種新興主導食品。
「綠色食品」是——特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證,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之所以稱為「綠色」,是因為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食品生產的基本條件,由於與生命、資源、環境保護相關的事物國際上通常冠之以「綠色」,為了突出這類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態環境,並能給人們帶來旺盛
定義:綠色食品是經專門機構認證、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說明http://ke..com/lemma-php/dispose/view.php/5589.htm
標志http://image..com/i?tn=image&ct=201326592&lm=-1&cl=2&word=%C2%CC%C9%AB%CA%B3%C6%B7%B5%C4%B1%EA%D6%BE
⑸ 食品安全標志有哪些
食品安全標識。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質量安全)的縮寫,獲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在出廠銷售之前,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或者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該標志由「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加貼(印)有「QS」標志的食品,即意味著該食品符合了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⑹ 食品上的標志
首先目前咱們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標志有三個,分別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
第一:綠色食品,由於國際上大部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事物通常以綠色表示,為了表現出這類食品來源於良好的生態環境所以定名為綠色食品。那麼什麼是綠色食品呢,綠色食品是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經過專門機構認定的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類的食品。綠色食品比無公害食品相對來說高一個等級。
第二:有機食品,有機食品算是食品中比較優質的了。那麼有機食品是什麼呢?首先他不使用化肥,農葯,添加劑。而且需要符合國際有機農業的標准去生產加工。
第三:無公害食品,無公害食品相對於上邊兩個就相對於差一點,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無公害只是對食品的基本要求。基本上普通食品都是符合這個要求的,無公害食品是指只要把有害物質殘留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符合衛生質量指標的農產品就可以。
⑺ 食品標志有那些
以上四個分別是質來量安全標源志、有機食品標志,綠色食品標志,食品包裝材料種類標志。食品的標志有很多,在這里僅僅列出四中較為常見的,其中質量安全和食品包裝材料標志不僅僅見於食品中,在其他產品中也可能會見到,例如化妝品。還有其他食品標志,例如農產品地理標志等。
⑻ 食品標志圖案的名稱
答: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產品標志只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這三種。「無公害食品」是指源於良好生態環境,按照專門的生產技術規程生產或加工,無有害物質殘留或殘留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符合標准規定的衛生質量指標的農產品。嚴格來講,無公害是食品的一種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應達到這一要求。「無公害食品」標志是由麥穗、對勾和無公害農產品字樣組成,麥穗代表農產品,對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豐收,綠色象徵環保和安全。
「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過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級別比「無公害食品」更高。由於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事物國際上通常都冠之以「綠色」,為突出這類食品出自良好生態環境,因此定名為「綠色食品」。綠色食品標志圖形由三部分構成: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中心的蓓蕾。標志圖形為正圓形,意為保護。綠標圖形告訴人們綠色食品正是出自純凈、良好生態環境的安全無污染食品,象徵著蓬勃的生命力。
「有機食品」可以說是食品中的「旗艦」,這一名詞是從英文「organic food」直譯過來的。「有機食品」指來自於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國際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標准生產、加工,並經具有資質的獨立認證機構認證的一切農副產品。「有機食品」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農葯和添加劑,因此對生產環境和品質控制的要求非常嚴格,因此,在國內產量還
⑼ 食品標識的種類有哪些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02 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李長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