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⑴ 離婚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如果雙方同意了,能再提出訴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可見,適用6個月以後再起訴的條件是:
1、判決不準離婚;
2、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而對於你所述情況,由於雙方已同意離婚,即發生了新情況,具有新的事實理由,可隨時向法院重新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應提供證據證明新情況、新理由的存在。
因此,建議:
1、與女方就同意離婚簽署一份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可先擱置,先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即可;
2、既然女方已經想清楚、同意離婚,若女方不願意以協議方式確定同意離婚,可要求女方寫個聲明,只要聲明內容有同意離婚即可;
3、若女方都不願意寫書面材料,可做通女方工作,由女方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即不受6個月限制。
最後,鑒於雙方已談妥,有關同意離婚的證據,若女方不願意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可通過錄音、證人證言等等進行保全,以避免六個月過後又變卦。
問題補充:
女方不願意去提起訴訟,主要是想問一下,男方能不能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
上面回答已提到,在有證據證明出現新情況、理由的情況下,不受6個月限制,可以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在申請立案的時候應向立案庭說清楚原委。
⑵ 離婚法院已經判了被告說沒有收到傳票上訴要求駁回重審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
被告所稱沒有簽收原回審法院傳票,要看法答院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手續,如果公告送達,被告是不會簽收送達回證,如果有其他簽收證據,被告的上訴理由就不能成立,無非是想拖延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⑶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⑷ 普通程序離婚案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條款
駁回起來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自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
⑸ 上面寫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應該這樣做出叛決,
要麼判決准予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哪有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這個不同於其他民事訴訟
建議上訴處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明確,是錯誤。
要麼就是非法同居關系,只能這樣處理,建議帶上材料,當地咨詢律師
⑹ 法院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後,以後起訴有時間限制嗎
本案涉及 離婚訴訟中 原告6個月的 禁訴期問題。
離婚訴訟中 : 一審判原告 敗訴,
1 判決生效後的6個月內 原告不得再起訴,
6個月後有新情況 新理由的 可以再起訴 :
2 但被告不受這6個 月的 限制。
修改回答
⑺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駁回訴訟,為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⑻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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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
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⑼ 起訴離婚法院受理一半後,有權利駁回嗎
被告收到起訴書,可以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反駁原告的訴求。在法庭辯論時也可以反駁被告。
另外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可以在法院反訴原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反訴條件: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