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對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判決
⑴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專4、不屬於人民法屬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⑵ 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上訴二審會不會也裁定駁回上訴還是會判決
如果一審沒錯,二審回駁回你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如果一審錯了,二審應該會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 。既然是駁回你的起訴,很有可能一審並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故二審不會直接判決,如果直接判決,那此案相當於只審了一次。所以理論上你這種情況二審不存在判決的可能。
⑶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3)二審對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判決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⑷ 行政案,一審有判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其中上訴費沒有明確誰出。
我國《刑法》規定: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三,由此可見,本案屬於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從解釋中可以看出,如不直接做出裁定駁回起訴,就要做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這樣無論再審判決結果如何,上訴後二審的判決結果,都要認定不應受理。主要是為了減輕訴訟成本。
四,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0條,主要是指對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而不是不應受理的案件。
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沒有重新做出確認,應屬於二審裁定失誤,可用裁定補認。
綜上所述,本案屬於一審不應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做出駁回起訴的終審裁定。
補充回答:看了你的河南中院的裁決書,在本院認為:第五行明確寫明,本案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應駁回起訴。所以,該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⑸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附一審判決書)
進入二審程序後可能有如下結果: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民事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⑹ 民事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同時駁回我的起訴,是什麼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起訴不合法
請詳細敘述判決書最後的判決條款內容。
⑺ 一審判決駁回起訴二審當如何處理
二審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⑻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我的起訴
這種情況,再起訴估計還不會受理。
既然已經有一個案子,可以研究一下案情,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被告等解決這個問題。
⑼ 一審裁定被二審裁定駁回後原法院後繼續審理後 一定要進行判決嗎,不能再適用裁定嗎
你能說明是什麼裁定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案專件,「一定要進屬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7、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⑽ 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二審裁定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需要重新起訴,重新立案嗎
不需要,一審法院審監庭直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