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程序駁回裁定書
㈠ 裁定書是送達生效嗎
不一定,有的裁定書是送達己生效。有的裁定書是有生效時間的。比如說是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當事人對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裁定書是可以提起上訴的,生效時間是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如果過了這個期限,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話,這個裁定書就會生效。再比如說是保全的裁定書,他是送達就生效。
所以說裁定書並不是說一經送達就生效。
㈡ 財產保全的裁定書應否送達雙方當事人
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出來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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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㈢ 人民法院判決書送達程序和公開程序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般可以郵寄送達和上門送達,當然也可以通知本人到法院自己去領取的情況。但是只要證明可以及時有效送達本人即可。對於判決書法律一般沒有規定必須公開,也規定了一些不公開的案件如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案子。目前我們的司法系統在加大案件的公示。如現在規定,除不宜公開的案件外,都要在人民法院裁判網上公示。
㈣ 我方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下落不明,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需公告送達裁定書,現我方准備上訴,辦案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駁回原告訴訟,這樣對原告極不公平,是不是意味著,原告要把被告找到,然後把被告綁到法院接受法院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公告
㈤ 管轄異議裁定書是否需要給其他當事 人送達
需要。
管轄權異議裁定關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版訴訟法第一權百二十七條對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並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權上訴。否則,如果人民法院不送達當事人,將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
㈥ 裁定書不送達是否為程序違法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書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不送達,就是違法的,案件就沒有審理結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6條規定: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㈦ 法院四年之後才送達案外人執行裁定書,案外人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因為法律規定是收到裁定書10日內起訴。所以,起訴的條件不是什麼時候作出,而是什麼時候送達。記住,10日之內,超過10日喪失訴權,案外人異議的裁定書就生效了。
㈧ 駁回自訴人撤訴裁定書是否要送達被告人
駁回自訴人撤訴的裁定書需要送達訴訟各方當事人(包括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㈨ 執行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什麼法律效力,如果不服,還有其它方法嗎
【執行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什麼法律效力】強制執行!(查封、評估、拍賣、凍結劃扣資金等等)【如果不服,還有其它方法嗎?】可以提出異議。但是,不停止執行。
㈩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原,被告都送達嗎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必須向原、被告雙方送達。
裁定書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都版送達,才能權算審結。
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服裁定,都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