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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駁回不服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0-11-27 22:07:23

⑴ 如果提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不服裁定上訴程序怎麼走,要

很簡單,寫一份不服異議裁定的上訴狀,交給案件承辦法官就行了。
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二審法院一般不會開庭審理,是直接作出裁定。

⑵ 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上訴的問題

管轄異議上訴一般一個月內就裁定下來了。

你應該去找中院立案庭反映情況。

⑶ 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管轄權異議駁回不服怎麼辦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⑷ 殺人犯有權利不服這,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這三種裁定的權利嗎

1、小額訴訟一審終身;
2、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4、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5、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6、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7、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8、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⑸ 這個"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是什麼意思呢

不予受理,根本不受理此案件。
駁回起訴,受理案件但不起訴。
管轄權異議,法院認為應該是
其他法院才有權力管轄的案子。

⑹ 被告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原告向二審法院提起撤訴申請。如何處理

二審期間撤訴了,復證明對制於管轄權沒有爭議了,一審法院可以啟動重新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
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⑻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⑼ 中院對不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還要開庭嗎

1、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⑽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在此期間,一審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應怎樣操作

選C, 當事人已就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至二審法院,故只能選由該二審法院作出裁內定,確定一審法院是否容有管轄權.如果維持原裁定,則一審法院可作出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如果撤銷原裁定,則同時會明確 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5、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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