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駁回再審通知書
A.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還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嗎
如果到了最高院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基本上都是解決不了的問題,只能在找找相關的法律依據,有了依據到檢察院,還有最高檢察院,如果在解決不了,看樣子只能放棄,
關鍵有沒有法律依據,有的話,就有機會的,申請再審時不可能了,確實有冤情的話,只能走信訪了,因為信訪可以到國家最高層,前提是必須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
B. 一、二審未受理案件,二審以裁定駁回,後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立案通知書卻說的是不服二審判決。
沒有任何影響,二審就是裁定,高院再審也是裁定,不是審理你的案件,是審理你不服二審駁回立案。
C. 不服高級法院駁回的再審申請,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有期限嗎
1、應該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2、聽說,每天都有很多人去申訴,法院都忙不過來,一般是接納標底特大的案件,而且要申訴人本人去,一般不接受郵寄的材料。因為我有一個朋友在最高法院,曾經叫他幫我提送申訴狀,他就是這樣答復我的。不過你若沒法去北京,還是可以償試郵寄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采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D. 對省高院駁回再審不服的民事案件怎樣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抄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襲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
E. 不服省高院的駁回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要向哪一級檢察院申訴呢
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省高檢。
問: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還能不能申訴?
答:不能申請。當事人對已經經過再審的民事案件,如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問: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有什麼條件嗎?
答: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再審判決、裁定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問: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生效裁判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民事案件包括以下13種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裁判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F. 不服省高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或者判決,如何救濟
接下來你可以申請檢察院的抗訴。
G.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駁回再審裁定原告該怎麼辦
可以到最高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建議找專業做再審抗訴的律師去做!
H. 不服駁回再審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嗎
再審是對二審或一審已生效判決的審理
相當對已生效的判決再進行的一次審理,如果不服是不能再復議的
I. 駁回申訴要求重審,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若不服該向哪裡申請重審
向再上一級法院或者終審法院提起復核……或者走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