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駁回財產保全
1. 離婚案件中能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也可以解釋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作出判決之前,為了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或者禁止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臨時措施。
財產保全的擔保是指可能因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給予賠償或者被申請人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保證案件執行的一種法律形式。財產保全中的擔保是為彌補申請保全錯誤損失或保證案件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而形成的人民法院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人民法院與申請人、擔保人並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財產保全的擔保需經接受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認可。
在司法實踐中,調整司法程序中財產保全擔保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由此可以解讀出此條規定是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使將來生效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因此裁定保全的財產應當是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產價值,應與利害關系人的保全請求或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數額基本相等;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訴訟標的物,或者是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產,包括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這里的第三人財產屬於被申請人的到期債權,人民法院不應對案外人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申請人用於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財產,或是申請人自有財產,或是案外人提供的財產,因此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當然不應包括為採取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財
2. 離婚財產保全額度如何確定
你好,對於離婚財產保全額度如何確定這個問題,你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離婚財產保全額度如何確定?
由於採取保全措施有較為急迫的時間要求,法院可能無法及時、准確地審核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擔保物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提供現金的,必須按照不低於涉案金額的30%向法院繳納,並確認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是什麼?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應用的比較多,其中也包括離婚案件。離婚財產保全額度是根據涉案金額確定的,原則上不低於30%。離婚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不得超過爭議財產價值。提出財產保全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在發起訴訟之前,當事人還得繳納一筆費用。
網頁鏈接
3. 法院判不予離婚後女方可否請求財產保全
法院判不予離婚後,女方不能請求財產保全。因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必須在30天之內提起訴訟。但判決不準離婚後,法律規定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能再次起訴,所以,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 離婚時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屬於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5. 夫妻未判決離婚前,可否申請財產保全
不能,法院的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離婚時環節才可以使用,申請
6. 離婚法院判決書沒下來之前可以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起訴之前申請的)和訴中財產保全。
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
所以,只要情況危急,且能提供線索,您是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
希望能幫到您!您的採納,是我努力的最大動力!
7. 離婚案判決書下來,財產保全是不是就解封了
雖然判決書下達了,還不能解封,如果不履行判決,轉移財產呢,需要履行完判決書內容後才可以
8. 怎樣在離婚案件中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第一,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9. 離婚訴訟中被告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1:可以申請
2、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專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屬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3、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4、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5、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6、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