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駁回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0-11-28 01:02:09
㈠ 法庭上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反對或抗議被法官駁回,提出方要求記錄在案有什麼意義嗎
某些情況下有意義,比如明明是很合理的要求,卻被法官故意裁定無效,那麼法官就明顯有偏袒對方的意圖,記錄在案的話法官就無法反駁,後面就可以要求該法官迴避等等.
㈡ 急!!在合同訴訟中,被告通過律師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方,作為原告,可否提出抗議,要求法院駁回呢
民事訴訟是由於原告的起訴發動的,被告是原告起訴中選擇的,想告誰,不想告誰,這是原告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原告有權申請追加被告,是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以上是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據。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