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以後上訴能駁回嗎
⑴ 上訴中級法院之後,判決駁回重審。算不算贏希望這方面的專家來回答
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發還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行審理,對於協商寫了要達到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生效以後才有可能實現,發還重審不能算贏了官司。但律師一般都以判決書或裁定書下發,為一個階段收費的,既然律師以要達到的要求,作為打贏官司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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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⑵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⑶ 二審沒有上訴,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嗎
二審後就不能上訴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後法院的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的法院審理程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大同小異,以《民事訴訟法》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⑷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能再訴嗎
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⑸ 申訴被駁回後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要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如果證實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錯誤,就不發生再審問題,不需用裁定駁回申訴,也就不產生允許上訴或不允許上訴的問題,只要用一份通知書告訴申訴人,說明原判正確,申訴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就可以了。
在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接到了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應當息訴,不要再繼續申訴和纏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者訴訟程序違法,申訴後,原判人民法院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認真復查,甚至有事實和證據說明這個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訴人不但可以,而且也應該繼續申訴。到目前為止,法律尚沒有對申訴的次數進行限制。遇到這種情況,申訴人除了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外,也可以向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訴、向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
⑹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應怎麼辦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重新按一審程序准備訴訟,二審後,被告無權再提起上訴,如認為判決不當,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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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懷疑酒駕:一審判無罪 二審發現「有罪」新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一轎車在成都三環路一路段,因治安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對方見陳某疑似酒駕遂報警,交警趕到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其呼出體中乙醇含量達到189mg/100ml。
之後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陳某則提出異議稱,自己飲酒是在當天18時左右,駕車前在茶樓休息5個小時,其飲酒量也不多,不構成醉酒後駕駛。
陳某辯護人則提出,案卷目錄中送檢人寫明的是他人而非陳某,鑒定要求也是對他人酒精濃度進行檢驗,且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存在矛盾,認為認定陳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一審認為,直接影響該案定罪的證據即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矛盾,在案檢驗報告所檢血樣是否為陳某本人血樣,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陳某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公安機關以找到陳某案發時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樣為由,重新委託司法鑒定,公訴機關提交此新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公安機關送檢封裝完好的血樣為陳某血樣,經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無罪並無不當。二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了對認定陳某有罪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並由此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⑺ 經區級法院一審判決以後,被告向中級法院上訴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是否還可以再次上訴
不可以再上訴。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二審法院作出裁判後仍然不服的,雖然不可以再上訴,但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爭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法院的錯誤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⑻ 二審法院駁回起訴後還能上訴嗎 之後如果不同意能一直上訴嗎
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起訴嗎?我們國家是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可以申請再審。
⑼ 我去法院起訴,讓別人還錢,法院審查後駁回了我的起訴,我能去上訴嗎
問:我去法院起訴,讓別人還錢,法院審查後駁回了我的起訴,我能去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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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後,權利並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是一個理論性較強,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是,如果分不清就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