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駁回起訴後
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請,或者直接說明,法院只要發現有仲裁協議,就會回裁定駁回起訴。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2.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3. 土地承包合同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申請人又向法院起訴,能否駁回起訴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律師意見:仲裁裁決生效後,不能就同一事再行起訴,如果起訴,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
4. 人民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是否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
去法院提起訴訟,是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即勞動仲裁裁決書此時並不生效。但是,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並不是屬於提起了訴訟,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所以此時,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生效。
5. 人事仲裁已裁決,當事人上訴法院,法院駁回起訴,裁決生效嗎
裁決書不一定生效。
因為法院駁回起訴,即可能是因為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可能是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時間。當然還有其他諸多原因駁回起訴。
如果是因為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駁回起訴,裁決書就是無效的。
如果是因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時間駁回起訴,裁決書就是有效的。
所以,法院駁回起訴,裁決書不一定就是有效的。
6. 國有企業改制,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上訴法院,而法院做出不受理後,原勞動仲裁裁決還起法律效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專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屬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8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面這個解釋,如果你向法院起訴,法院以該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另行就該爭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我國雖然是一裁二審制度,但是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並沒有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程序設置上這么規定而已,法律上也不存在以難度劃分處理機構的說法。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七條中被駁回起訴時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8. 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何時生效
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雙方都沒有去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生效。實務中都是在期滿後向仲裁員了解,是否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9. 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7月10日公布 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法釋〔2000〕18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10. 《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根據條文內容來看,規定是很合理的,與現實法律並沒有什麼沖突,所以是有效的法律規定。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全文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 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