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logo認證
Ⅰ usb3.0 標志怎麼使用,
沒有經常過USB協會認證的USB產品是不能夠打USB-IF的logo,USB產品沒有做USB-IF認證,出口過關有時候會查,如果查到,那貨就過不了。
Ⅱ 請問USB的LOGO認證是什麼一般都是什麼性質的公司去負責做這個認證如方案公司整機廠商
模組的方案提供者
Ⅲ 問下,USB的標志圖案,是什麼含義代表什麼啊
USB ,是英文Universal Serial BUS(通用串列匯流排)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通串線,是一個外部匯流排標准,用於規范電腦與外部設備的連接和通訊。是應用在PC領域的介面技術。USB介面支持設備的即插即用和熱插拔功能。USB是在1994年底由英特爾、康柏、IBM、Microsoft等多家公司聯合提出的
這兒有鏈接,你打開看看就知道了。
http://ke..com/view/854.htm?fr=ala0_1_1
Ⅳ usb logo有沒有版權
沒有版權,那個是一個行業通用標志,業界分享通用的。就像很多電源的那個logo也是一樣沒有版權。
Ⅳ 標准usb上一定要有三叉戟的標志嗎
台式機的USB介面一般在滑鼠和鍵盤介面的下邊,顯示器介面的上邊;筆記本一般分布在四周。介面附近一般都有類似於三叉戟的標志,有的還有「USB」的字樣。現在的機箱一般在前面也設置了USB介面,大多數與麥克介面在一起,有時會用擋板擋住防止進灰,仔細找一下應該能找到。通用串列匯流排(英語:UniversalSerialBus,縮寫:USB)是連接計算機系統與外部設備的一種串口匯流排標准,也是一種輸入輸出介面的技術規范,被廣泛地應用於個人電腦和移動設備等信息通訊產品,並擴展至攝影器材、數字電視(機頂盒)、游戲機等其它相關領域。最新一代是USB3.1,傳輸速度為10Gbit/s,三段式電壓5V/12V/20V,最大供電100W,新型TypeC插型不再分正反。[1]
Ⅵ iPhone出現一個USB標志和一個iTunes標志
手機出現個USB介面和來一個iTunes的圖標,自代表手機進入了DFU工程刷機模式,itunes恢復它老是要下載軟體更新代表你手機現在處於需要恢復狀態,itunes提示你下載最新固件程序,然後恢復刷機,你如果將手機充滿電,然後正常開機操作多次,還無法出現白蘋果圖標只到正常開機的話,證明你手機系統奔潰了,如果你越獄了還好辦點,可以通過電腦端的ifunbox連接手機來拷貝手機裡面的文件,但是你沒有越獄就不可行,你是什麼原因導致的不能進系統呢?你做過什麼操作造成的,你自己回憶下,你的情況如果你照相機開啟了照片流功能,可以在電腦上登陸icould下載你的照片備份,如果你沒開啟這功能那就沒法實現了,你這情況照片很難找回來了,因為你想開機必須重刷系統,沒有越獄的機器就這一條路了,祝你好運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最近,一些淘寶賣家售賣的「Type-C」數據線產品遭遇下架,原因是「Type-C」被東莞一家企業注冊成了商標。這一事件所涉及的「Type-C」商標的顯著性問題迅速引發業內熱議。原來,「Type-C」是電子科技領域內一個表示介面標準的詞彙,具體是指時下一些新款手機或者電子產品的數據線的介面類型,因為正反隨意插拔、速度快、尺寸小,得到越來越多電子設備的支持。關於這一事件,注冊「Type-C」商標的企業稱,2014年,該公司的1000條HDMI線(高清晰多媒體介面線)被海關查扣並處以罰款,原因是「HDMI」是美國的著名商標,中國公司要在相關出口產品上使用「HDMI」字樣,就得向HDMI協會交費。這次經歷給了該企業啟發,因此馬上注冊了「Type-C」商標,但是該企業表示注冊「Type-C」商標的原因並非為了壟斷行業或者借機牟利,而是為了幫助很多中國企業擺脫類似的法律困境。該公司表示,在商標有效期限內,其願意將「TYPE-C」商標「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筆者認為,「Type-C」不具有顯著性,不應獲得商標注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指的就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核心要件,正因為如此,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而用在電子設備上的「Type-C」,恰恰就是該類商品上的「通用名稱」,即某類產品或者服務上的行業共同的名稱,包括行業標准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俗稱、雅稱等,一般屬於同業競爭者共有。由於通用名稱屬於「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地的功能。例如,「福爾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稱(音譯)、「95號」是汽油通用名稱(型號),「蘭貴人」是一類茶葉的通用名稱(品種)。因此,「Type-C」並不具備獲得商標注冊的基本條件。在注冊「Type-C」的企業講述有關注冊的企業心路歷程時,提及美國著名商標「HDMI」事件對其產生的影響。那麼,同樣作為一種產品的介面類型名稱,為何「HDMI」就可以在美國注冊為商標並稱為知名商標呢?原因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商標權的保護是受到地域限制的,換言之,「HDMI」在美國可以注冊為商標未必代表在中國也可以同樣獲准注冊為商標並受到保護,而是必須滿足中國商標法的相關注冊條件。另一方面,「HDMI」盡管在出現之初同樣缺乏顯著性,但很可能經過長期使用或營銷具備了「第二含義」,從而在美國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對此,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通用標志、描述性標志和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換言之,盡管「HDMI」缺乏顯著性(實為「固有顯著性」),但經過長期使用或營銷具備了「第二含義」後,同樣可以在美國注冊為商標。但是,對「Type-C」而言,從行業現狀和報道的相關事實來看,目前在我國尚未具備達成「第二含義」的條件。從相關企業對外發布的「公開信」來看,其注冊「Type-C」是為了幫助同行擺脫自己曾經遭遇的困境,因此,盡管注冊了商標,但在商標有效期限內,該企業願意將「TYPE-C」「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顯然,就行為本身來說,其這一動機非常「高尚」。但是,動機高尚並不代錶行為符合正義。如前文所言,「TYPE-C」作為一個行業通用名稱,每個企業都有權使用,根本就不應被任何企業壟斷為商標。換言之,嚴格按照商標法注冊的規定,除非注冊者證明「TYPE-C」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第二含義」,並且這種「第二含義」的獲得與自己的經營勞動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系,才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否則,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應將一個通用名稱注冊為自己專有的商標,自然也談不上有權「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值得一提的是,該東莞企業將「TYPE-C」在國內注冊為商標,並不能解決同類企業出口商品可能碰到的法律困境。理由如前文所述,商標保護是有地域限制的,換言之,在中國注冊的商標,並不一定在國外能受到保護。因此,如果真的想幫助同行擺脫自己當初出口產品時遭遇的困境,實現公益情懷的「正確打開方式」應當是將「TYPE-C」在國外申請注冊,這樣才能真正幫助國內企業在出口時免於遭到國外相關權利人的指控。當然,如前文所述,在國外電子科技領域內申請注冊「TYPE-C」,難度可能比國內更高,因為該詞彙缺乏顯著性同樣難以符合國外商標法的注冊要求。
Ⅷ usb介面上的標志有具體作用嗎
usb2.0
usb3.0是嗎?
Ⅸ USB介面標准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最近,一些淘寶賣家售賣的「Type-C」數據線產品遭遇下架,原因是「-C」被東莞一家企業注冊成了商標。這一事件所涉及的「Type-C」商標的顯著性問題迅速引發業內熱議。原來,「Type-C」是電子科技領域內一個表示介面標準的詞彙,具體是指時下一些新款手機或者電子產品的數據線的介面類型,因為正反隨意插拔、速度快、尺寸小,得到越來越多電子設備的支持。 關於這一事件,注冊「Type-C」商標的企業稱,2014年,該公司的1000條HDMI線(高清晰多媒體介面線)被海關查扣並處以罰款,原因是「HDMI」是美國的著名商標,中國公司要在相關出口產品上使用「HDMI」字樣,就得向HDMI協會交費。這次經歷給了該企業啟發,因此馬上注冊了「Type-C」商標,但是該企業表示注冊「Type-C」商標的原因並非為了壟斷行業或者借機牟利,而是為了幫助很多中國企業擺脫類似的法律困境。該公司表示,在商標有效期限內,其願意將「TYPE-C」商標「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 筆者認為,「Type-C」不具有顯著性,不應獲得商標注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指的就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核心要件,正因為如此,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而用在電子設備上的「Type-C」,恰恰就是該類商品上的「通用名稱」,即某類產品或者服務上的行業共同的名稱,包括行業標准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俗稱、雅稱等,一般屬於同業競爭者共有。由於通用名稱屬於「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地的功能。例如,「福爾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稱(音譯)、「95號」是汽油通用名稱(型號),「蘭貴人」是一類茶葉的通用名稱(品種)。因此,「Type-C」並不具備獲得商標注冊的基本條件。 在注冊「Type-C」的企業講述有關注冊的企業心路歷程時,提及美國著名商標「HDMI」事件對其產生的影響。那麼,同樣作為一種產品的介面類型名稱,為何「HDMI」就可以在美國注冊為商標並稱為知名商標呢?原因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商標權的保護是受到地域限制的,換言之,「HDMI」在美國可以注冊為商標未必代表在中國也可以同樣獲准注冊為商標並受到保護,而是必須滿足中國商標法的相關注冊條件。另一方面,「HDMI」盡管在出現之初同樣缺乏顯著性,但很可能經過長期使用或營銷具備了「第二含義」,從而在美國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對此,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通用標志、描述性標志和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換言之,盡管「HDMI」缺乏顯著性(實為「固有顯著性」),但經過長期使用或營銷具備了「第二含義」後,同樣可以在美國注冊為商標。但是,對「Type-C」而言,從行業現狀和報道的相關事實來看,目前在我國尚未具備達成「第二含義」的條件。 從相關企業對外發布的「公開信」來看,其注冊「Type-C」是為了幫助同行擺脫自己曾經遭遇的困境,因此,盡管注冊了商標,但在商標有效期限內,該企業願意將「TYPE-C」「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顯然,就行為本身來說,其這一動機非常「高尚」。但是,動機高尚並不代錶行為符合正義。如前文所言,「TYPE-C」作為一個行業通用名稱,每個企業都有權使用,根本就不應被任何企業壟斷為商標。換言之,嚴格按照商標法注冊的規定,除非注冊者證明「TYPE-C」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第二含義」,並且這種「第二含義」的獲得與自己的經營勞動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系,才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否則,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應將一個通用名稱注冊為自己專有的商標,自然也談不上有權「以1元的費用授權給所有中國的知名品牌與廠商」。值得一提的是,該東莞企業將「TYPE-C」在國內注冊為商標,並不能解決同類企業出口商品可能碰到的法律困境。理由如前文所述,商標保護是有地域限制的,換言之,在中國注冊的商標,並不一定在國外能受到保護。因此,如果真的想幫助同行擺脫自己當初出口產品時遭遇的困境,實現公益情懷的「正確打開方式」應當是將「TYPE-C」在國外申請注冊,這樣才能真正幫助國內企業在出口時免於遭到國外相關權利人的指控。當然,如前文所述,在國外電子科技領域內申請注冊「TYPE-C」,難度可能比國內更高,因為該詞彙缺乏顯著性同樣難以符合國外商標法的注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