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再審駁回
㈠ 行政官司以被最高法院駁回申請再審該怎麼辦
您好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㈡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己受理多久會有是否再審的答復
最高人來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後五日內完成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等受理登記手續」。
《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179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㈢ 行政訴訟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㈣ 行政訴訟案申請再審,立案後不開庭審理直接 裁定駁回,合法嗎
行政訴訟法第就九十條至九十三條,規定的是再審程序,並沒有明確規定要開庭審理,也就是說可以不開庭。上述的情況不違法。
㈤ 行政訴訟再審判決有什麼規定
再審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審判決和裁定的運用應當按以下規則進行: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2.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1)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具體判決後,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逕行駁回起訴;(2)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受理;(3)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審理。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㈥ 行政訴訟案件,到高院申請再審駁回後,還有什麼救濟渠道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回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答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供您參考!
㈦ 對行政訴訟二審判決不服,提請省高院再審,高院還是讓二審法院再審,這有法律依據嗎
是有法律依據的。
省高院可以自己對案件進行再審,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再審,對於行政訴訟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由本級法院進行再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進行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7)行政訴訟再審駁回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再審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請行政案件再審的流程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
4、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應當對申訴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以便發現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當事人的申訴,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答復,也應當使用書面形式進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㈧ 行政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終審裁判認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㈨ 行政訴訟判決後,原告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
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可以上訴。
如果是二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內再審。
《行政訴訟法》容: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㈩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行政起訴一審未開庭裁定駁回起泝二審維持一審裁定,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