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商標駁回申訴
發布時間: 2020-11-28 21:56:01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駁回後,商標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如果商標駁回為絕對駁回理由,不建議申請駁回復審;如果商標駁回為相對駁回,建議您及時咨詢科一知識產權代理,根據商標審查標准,就商標是否近似作出判斷,從而決定是否申請駁回復審。
申請駁回復審,就具有成功取得商標注冊的機會,即使復審並未成功,申請人仍然有權在復審期間(一般為一年半至兩年期間)繼續使用TM標志。但是,如果放棄復審申請,商標申請將歸於無效。即便重新申請,也面臨兩—三年的時間成本。
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看近似商標如認定標准: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於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於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於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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