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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logo

發布時間: 2020-11-29 01:51:05

❶ 法制政府的標志體現在那幾個方面

答:(一)體制方面: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職能轉變基本到位;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部門的許可權比較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

1、政府職能轉變基本到位,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個人的關系基本理順

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必然是職能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政府。政府應當履行哪些職能是自從有政府以來,無數思想家為之探求的一個重要問題。政府的權力過大,易於損害人們的自由和權利;政府的權力過小,就無法保證人們的自由和權利。因此,必須合理界定政府的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是一個高效而又有限的政府。在總結歷史教訓、合理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黨中央、國務院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決定將政府職能定位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方面。這標志著我們對政府職能的認識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是應對市場失靈的需要。政府到底應該履行哪些職能與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分不開。建國初期,為了保證廣大人民的生存權和穩固新生的政權,我國實施計劃經濟,與計劃經濟相適應,政府是全能政府。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決定政治,市場經濟體制必然要求與其相適應的政府管理體制,再由政府用權力來配置資源顯然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市場經濟是競爭、自主、開放的經濟,「其運行的前提是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都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他們能自由進出市場,根據資源提供的價格,自由進行交換,經過自由競爭、自由選擇、自由組合、優勝劣汰達到資源配置的優化」1。然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並不是萬能的,市場經濟主體在自發競爭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宏觀上的經濟調節;市場經濟主體為了逐利可能會不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從事違法行為(如制假售假),需要政府進行監管和規范,為各種市場經濟主體的充分競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任何社會都需要一定的秩序,為了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任何形態國家的政府都必須履行社會管理職能。英國著名哲學家洛克的政府理論為我們思考這一問題提供了非常有意義的借鑒。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是平等自由的,但是,由於缺乏公共權威,人們的平等和自由經常要受到損害,為了擺脫這種狀態,人們決定將每一個人自身權利的一部分讓渡給國家「以確保每一個人更好的享受它剩餘的財富和自由」。這就說明,為了確保人們的自由不受損害,避免市場經濟下原子化的個人因為互相追逐利益而破壞秩序迫切需要一個公共權威的存在。它的作用是確定行為規范,解決爭端,維護秩序,簡單地說,也就是進行社會管理。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中專門論述了國家進行社會管理必須履行的若干職能,其中包括:第一,國防的職能,「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 第二,司法的職能,「為保護人民,不使社會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換言之,就是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結構」。 具體說來,社會管理職能包括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

公共服務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多地要求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成果要惠及每一個人,尤其是對於平等的追求更加深了人們的這種願望。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順應民意,積極創造條件,保證每一個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更高的精神需求都能得到實現。同時,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勢必導致一些市場主體在競爭中失敗,從而在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政府同樣也應當保障他們享有最基本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在當前,尤其要注意保護弱勢群體,讓他們也能分享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文明成果。因此,政府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共服務職能。正如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中所說,政府應當「建立並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這類機關和工程,對於一個大社會當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質說,若由個人或少數人辦理,那所得利潤決不能償其所費。所以這種事業,不能期望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創辦或維持。」1具體說來,公共服務職能包括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實施公共政策、擴大社會就業、提供社會保障、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健全政務、辦事和信息等公共服務系統等。

政府職能要真正轉變到位,關鍵就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這就要求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上的一切非公共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由市場來提供,政府的職能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能越位。政府一旦作為市場經濟主體、與其他市場經濟主體一起向社會提供非公共產品,出於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就會利用其社會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掌握的行政權力,影響和干預市場正常和正當的競爭秩序,這無疑侵害了其它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政府還承擔市場監管的職能,政府自己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就形成了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這顯然不符合規則。在中國,事業單位是一個龐雜的機構群體,各類事業單位共有100多萬個,人員編制總數為2000多萬。我國現有事業單位大多數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體制極不科學。目前,事業單位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是承擔政府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二是公益型的事業單位;三是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大量存在強化了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公共事業只能由政府負擔。這嚴重影響了公共行政的多元發展,影響了政府的職能定位,也影響了政府的結構。今後事業單位的改革,應當將承擔政府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收歸行政機關,增強其責任意識;對於公益型的事業單位,可以繼續維持其事業單位的身份,政府將原本屬於事業單位的權力還給事業單位,使其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對於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可以改制為企業,利用市場機制提高其效率並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只有政企、政事徹底分開,將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情交給市場,將社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情交給社會,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事情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調動和發揮市場、社會和公民自身能動性,政府職能才能真正轉變到位,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個人的關系才能理順。

2、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部門的許可權比較明確

政府職能從過去「無所不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方面的過程,不僅涉及政府職能重新定位,也涉及政府管理許可權的調整。中國是一個國土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如何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縱觀世界許多國家的發展歷史,中央與地方的許可權劃分呈現這樣一種軌跡:分散——高度集中——合理分權。我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這種體制對於建立和維護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制定統一協調的法律法規,實現無人為阻礙的商品交換,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由於我國各地地區差異很大,為了及時應對千變萬化的市場,就必須為地方留下一定的自治權,為地方利益的表達留下一定的空間,這樣,中央和地方就有必要進行合理的分權。早在1956年,毛澤東就指出過:「要發展社會主義建設,就必須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中央要鞏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黨的十六大提出必須按照既有利於國家政權的統一,又要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依法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我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中央和地方的許可權劃分作了規定,但大多比較原則,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有必要對這些規定進行修改和細化,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許可權。筆者以為,國防、外交、貨幣製造與發行、宏觀經濟調控、國家經濟安全等重大事項,適宜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或者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則應當更多地承擔起本地區社會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責任,比如,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城市管理、教科文衛體等公共事務就適宜由地方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分級自主管理;一些與國家整體利益相關須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地方政府執行的事項,如民政、人事、勞動、計劃生育等,可以由中央政府以法律形式統一規范,地方政府具體實施。

除了中央和地方的許可權應當明確,政府與其職能部門的許可權也應當明確。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政府要能有效管理,該由部門管理的事項,政府也要將權力下放到位。當前行政體制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弱政府,強部門」。雖然職能部門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但政府對其卻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多:一是條塊分割,有的部門既要服從於同級政府,又要聽命於上級主管部門,導致政出多門,甚至相互矛盾;二是財政體制不合理,許多地方無力全額支付部門的財政撥款,允許部門有非預算財政收入,從而弱化了政府的監督;三是部門權力過於集中,我國的政府部門同時擁有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部門為了爭取部門利益往往不遺餘力地擴張自己的權力;四是政府缺乏控制部門的有效法律手段。為了避免部門濫用職權、追求部門利益和部門保護主義,必須明確政府與部門的許可權。

3、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

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也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們的政府不僅職能不清,管理方式也不適應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到行為規范,運轉協調。法治政府更強調政務的公開透明和公眾的參與。公眾參與的前提是公眾能夠獲得參與政治的充分信息。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我們的政府掌握著90%以上的社會總信息,信息的公開不僅有利於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而且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加速和提高社會財富運轉的速度和效能。如果透明度不夠,勢必增加社會運行的成本,同時也給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帶來便利。受傳統體制影響,我國政府管理成本意識淡薄,行政效率也較低。因此,要改進管理方式、通過推進電子政務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強透明度,從而最終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4、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

現代行政是一種責任行政,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權力必須與責任掛鉤。政府的權力源自人民的授權,為了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只靠政府官員內在的道德自律是不夠的,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必須依賴於嚴格的責任體制和監督機制。另外,政府的一切必要開支都源自國家的稅收,除此之外,政府不應當為自身謀取任何其他利益,行政權力必須與利益脫鉤。
http://www.rzfwzx.gov.cn/show.asp?NewsID=669

❷ 中國近代法制社會的標志是什麼

1908年,清政府頒布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❸ 法治的標志是

法治的標志就是維護社會和諧!

❹ 法制標志的秤什麼意思

代表著公平。

❺ 談談我國稅收法制標志是什麼

(一)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種法定性的要求是雙向的,一方面要求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另一方面,課稅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超越法律的課稅是違法的、無效的。稅收法律主義的內涵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即課稅要素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征稅基本程序、稅務爭議的解決方法等等,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第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在稅法體系中,有關課稅要素、稅款徵收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明確,不出現歧義和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空,從立法技術上保證課稅要素的法定性。當然,該原則並不排斥稅務執法機關為區別不同情況、實現公平稅負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依法稽徵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徵收,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無權自行確定開征、停徵、減免稅、退補稅及延期納稅等項事宜。
(二)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是以納稅人獲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為確定負擔能力的基本標准,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
(三)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也稱公眾信任原則。它是民法「誠信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引用。它的含義是,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稅。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准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稅的根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存在錯誤時,納稅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這是因為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內在真實之間,往往因一些客觀因素或納稅人的刻意偽裝而產生差異。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按其確定的價格計稅則不能反映其真實所得。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稅法的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准則。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准則,更為具體化。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位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法律優位原則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對此,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為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延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意是,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新法生效實施以後准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延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四)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其含意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不過這種排斥僅就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而言,並不是說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廢止。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系的原則。其含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即對於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❻ 右圖是全國法制宣傳日的標志。該作品底色為紅色,由「法」字演繹而來。圖中數字124是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


21.(1)依法治國(4分)
(2)因為依法治國的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是實行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3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因此我國把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法制宣傳日。(3分)

❼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包括哪幾個方面

1、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國家生活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不得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

3、實現「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權利、結構、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確定下來,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備形態;後者是指國家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均有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真正實現廣泛的民主。

(7)法制logo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十六大報告強調,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中共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參考資料來源:中共新聞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❽ 法制教育的標志是什麼

法制教育的標志是國民覺悟意識的大面積提高

❾ 「法制」與「法治」有什麼區別

「法治」與「法制」是具有一定內在聯系但內涵並不完全相同的兩個詞。
二者的區別:
1.從概念和內涵上講: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指一個法律信念,內涵是一種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又稱為以法而治,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屬於制度的范疇,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范,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
2.從產生和發展上講:其一,法制的產生,並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其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產生和發展卻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
3.從基本要求上講: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從實行的主要標志上講: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而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
5.從核心意義上講:法治的核心意義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法制的核心意義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二者的聯系:
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2.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之上;
3.法制與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內容,都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❿ 怎樣區分標志(法制,什麼顏色)

軍銜都是一樣的,就是肩章的顏色不一樣,海軍是白色的,也有深藍色的。空軍是天藍色的,陸軍和二炮都是綠色的,武警是紅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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