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發回重審嗎
① 發回重審案件發現原證據涉嫌非收犯罪能否駁回起訴請教解答
重審案件就是一審程序進行,以證據為准,如果原證據不足則無罪判決。具體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② 行政案,一審有判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其中上訴費沒有明確誰出。
我國《刑法》規定: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三,由此可見,本案屬於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從解釋中可以看出,如不直接做出裁定駁回起訴,就要做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這樣無論再審判決結果如何,上訴後二審的判決結果,都要認定不應受理。主要是為了減輕訴訟成本。
四,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0條,主要是指對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而不是不應受理的案件。
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沒有重新做出確認,應屬於二審裁定失誤,可用裁定補認。
綜上所述,本案屬於一審不應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做出駁回起訴的終審裁定。
補充回答:看了你的河南中院的裁決書,在本院認為:第五行明確寫明,本案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應駁回起訴。所以,該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③ 以土地確權不屬於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上訴會發回重審嗎
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一般來說發回重審對被告有利,一審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訴理由充分的一般都會發回重審
④ 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不包括 A、不予受理 B、駁回起訴 C、財產保全 D、發回重審
A、不予受理 這個是用裁定,指審判前審理時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B、駁回起訴 這個是用判決,指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敗訴C、財產保全 這個是用裁定 指審判前的財產保全,確保當事人利益D、發回重審 這個是二審或者再審中用到的,一審沒有發回重審的。是用裁定
⑤ 民事訴訟中為什麼發回重審要撤銷原判,為什麼駁回起訴也要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是因為原判決在程序或實體上存在錯誤,需要把錯誤的判決撤銷掉,版重新做出判決。權
二審中的駁回起訴,是因為,該案件不屬於法院處理的范圍,一審法院卻處理並作出了判決,該判決錯誤,二審法院必須撤銷,且駁回起訴,從程序上根本解決問題。
⑥ 一審認為主體不適格駁回訴訟請求,二審認為主體適格,二審會怎麼做是改判還是發回重審
裁定符合起訴條件 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判決 對一審判決不服 可以上訴
⑦ 裁定駁回起訴中院發回重審,需另換合議庭嗎
一般都會換。
⑧ 指令繼續審理可以指幾次
指令繼續審理,是指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後,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應當立案受理,或者應當由法院審理的,可以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一般情況下,只要二審法院指令繼續審理的,一審法院不會再次駁回起訴的,所以很少會出現指令審理兩次以上的情況的。
指令繼續審理與發回重審是有區別的。發回重審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⑨ 因訴訟時效被駁回訴訟請求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依法上訴,提供新的證據證明沒過訴訟時效,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另外,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相關法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