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評殘十級可以駁回嗎
⑴ 工傷認定駁回後在多長時間內可以再次認定
不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但對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社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社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⑵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一審駁回二審會怎樣: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回民法院審理答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⑶ 已經收到工傷認定書,但是單位不認可認定結果,要求工傷復議,有多大可能駁回原認定結果
「下來電梯復在電梯口意制外摔傷」,這句話你解釋一下,意思不大清楚。
我的理解是你先是到了公司,發現還沒到上班時間,然後自己又下來了,這時就摔傷了,是吧?我個人認為是否屬於工傷,最重要的是你下來干什麼,如果目的與工作有關,那麼屬於工傷,如果與工作無關,那麼就不屬於工傷。因為這時既不是工作時間,也離開了工作場所,如果目的也無關的話那肯定不符合工傷條件。
如果你是在15樓出電梯,往公司走的途中摔傷,死板按理論的話這不屬於工傷,但是法律在這方面會稍微偏向勞動者,對於單位場所和工作時間這兩個概念有一定的延伸。首先場所不會僅限於你單位租的那幾間辦公室,走廊甚至整個大樓都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為了上班而合理必要的預備時間也可以算工作時間,你的目的是去單位工作這也符合工作目的。所以你這個事情認定為工傷我想應該是沒問題的。
⑷ 不服工傷認定駁回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工傷認定是行政行為,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只能進行行政訴訟,不能進版行民事訴訟。
《工傷保權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