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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書範本

發布時間: 2020-11-29 08:56:47

『壹』 駁回起訴裁定書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是怎麼解

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貳』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原,被告都送達嗎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必須向原、被告雙方送達。
裁定書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都版送達,才能權算審結。
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服裁定,都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叄』 我方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下落不明,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需公告送達裁定書,現我方准備上訴,辦案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駁回原告訴訟,這樣對原告極不公平,是不是意味著,原告要把被告找到,然後把被告綁到法院接受法院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公告

『肆』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伍』 法院不出具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該怎麼辦

責任在法院,你不能撤訴。你找一找法院院長或主管副院長,你還可以向鹽城人大和政法委反映,也可以向鹽城工會反映。

『陸』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柒』 駁回起訴民事裁定書的裁定結果應當表述為什麼

根據最高院下發的裁判文書樣式,其中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的格式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案號
原告基本情況
被告基本情況
(闡述案件的基本情況,在裁判文書樣式改革實踐中,此項形式多變,但也不離主題)
本院認為:———(說理)———依據————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就只須一句,至於作出此結果的理由已在本院認為闡明)
如不服本裁定的上訴事項——

審判員名稱
落款日期
書記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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