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被駁回社保停交
① 單位沒有給我繳納社保,申請仲裁補繳,仲裁駁回,請問對嗎
主張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滿足46條的,主動離職時不包括在內的。
要求補繳社保應當找社保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對仲裁結果部分不滿意,起訴法院,法院說社保請求不受理,該如何處理
你好:
1、社保應該屬於法院受理范圍。關鍵是你起訴中關於社保部分的請求,是否對仲裁時的請求做了變更,因為你說「社保補交。」,而又說「社保我自己已經補交,我想要求單位把該補交的錢給我個人」如果變更了請求事項。基於仲裁前置的原則,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你社保補交,你對其他事項進行起訴,如果企業不起訴或雖起訴但未起訴社保部分,則仲裁裁決關於社保的部分雙方都無異議,法院會認定裁決關於社保部分有效,並在判決書中體現的。因此,「是不是仲裁關於社保的判決也作廢了」答案是否定的。
③ 我要公司補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因超過仲裁時效被駁回,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我該怎麼辦
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駁回有法律依據。法院確實不受理社保糾紛
④ 仲裁因過一年時效駁回,但是證明了勞動關系要求補繳社保可以嗎
要求不交社保。實踐中這樣的事情是可以向勞動監察提出申請,要求介入行政處理。
⑤ 對社保欠繳申請仲裁或投訴有時效期限限制嗎
這個的確有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各地關於起始日期的界定是有差異的,這個曾經在網上有具體案例
及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吧
⑥ 勞動仲裁以過時效(實際上沒過)由駁回補交社保請求怎麼辦
可以申請到法院起訴。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內的時效容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⑦ 企業不給員工補繳社保,仲裁以超兩年不受理,法院話不是他的審查范圍駁回訴訟,怎麼辦
要求單位補繳,到區級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⑧ 申請仲裁時,公司末交社保,而對勞動者社保斷了,而勞動者如何維權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⑨ 企業2001年做了社保停繳,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如果向法院起訴,過了訴訟時效了嗎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請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對於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有三種途徑救濟,即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 八十三條 條第 三 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但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爭議種類較多,且牽涉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保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全國差異性如此之大,源於對社保爭議認識的不同,有的觀點認為,社保爭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三方的社保爭議,由於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此,應當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都有調解職責,但社保爭議由於具有強制性是不能調解的;有的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也屬於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益,在勞動者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
對於公司不繳社保,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一定會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投訴。
⑩ 中途單位停止繳納社保,現在還可以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嗎
律師解答:
1、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沒有繳納(03-06)的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都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只要一天未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違法的狀態就是存在著的,勞動者隨時有權要求單位依法補繳。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是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你隨時都可以要求補繳;
2、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了9年,可以要求支付9個月的工資(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到至今,而勞動合同法是08年施行的,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可以請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補償金)。
3、社會保險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糾紛還有爭議,有的地方可以勞動仲裁,有的地方仲裁不受理(理由是不屬於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