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中止審理申請被駁回

中止審理申請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30 11:57:45

『壹』 對中級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請裁定能否上訴

問: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裁決的裁定能否上訴? 答: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問: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什麼新的規定? 答: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問: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時,勞動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答: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2、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3、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答: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問:對未辦理營業執照等用人主體有什麼處理辦法? 答:1、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2、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貳』 中止審理的案件可以申訴嗎

只有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這三種裁定才能上訴,中止審理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只能申請復議。

『叄』 刑訴中的不予受理、終止審理和駁回起訴

第一個,老刑訴解釋是說服當事人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2012新解釋是應當說回服自訴人撤回起答訴,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個、高法解釋181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案件審查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很多答案都在法條、解釋、規定里,仔細看就好了,還要理解記憶

『肆』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么我要申請復議,上訴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
但如果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執行,法院應當在15天之內給被執行人答復。答復的形式不能口頭,必須是裁定書。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伍』 請問民訴中當事人可對法院做出的訴訟中止的裁定享有異議權嗎

如果對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或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陸』 開庭審理時提出迴避,會造成審判中止還是繼續審理

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案件會停止審理。
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迴避,並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柒』 已經向法院遞交了申請中止訴訟怎麼又開庭審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專需要等待屬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當事人有申請中止審理權利,法院決定是否允許;在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
另外,只有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這三種裁定才能上訴,中止審理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只能申請復議。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