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消防設計規范
A.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戶門為甲級防火門,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牆寬度、窗檻牆高度大於1.2m且為不燃燒體牆的單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築。
6.1.2 塔式高層建築,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牆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 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公共建築中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0.90m。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1.40m。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
6.1.11 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且不宜小於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於0.80m。
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於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並不應設置門檻。
6.1.11.4 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位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廳的疏散門,應採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6.1.14 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標准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公共建築,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台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於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築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類建築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築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沒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牆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築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志。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於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台,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牆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築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台、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6.3.1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6.3.1.1 一類公共建築。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6.3.2 高層建築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時,應設1台。
6.3.2.2 當大於1500㎡但不大於4500㎡時,應設2台。
6.3.2.3 當大於4500㎡時,應設3台。
6.3.2.4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6.3.3.2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6.3.3.3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3.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6.3.3.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6.3.3.8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6.3.3.9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於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B. 2015年消防設計規范有哪些
新的規范指的是GB50116-2013 火災自動報警設計規范, GB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技術規范,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專范,目前限行屬的是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技術規范GB17945-2010,最新的也就這些,如果是做投標書的話,我用的是,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03-20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1-2005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
《建築給水排水與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9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19-2003
《防火卷簾》GB1-2005等
C.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6.3.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新老規范二者對消防電梯的說明有所不同。
7.3.1 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台。
D.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現在已經沒有那個了。只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0016-2014
原因: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E.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9.4.1條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9.4.1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除面積小於5.00m²的廁所、衛生間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的基礎上,已整合修訂為《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起實施。也就是說: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F.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
G.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還在執行嗎
已經廢止,目前使用的是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經在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等文件;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7)民用建築消防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本規范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H. 求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具體內容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重要條文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范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
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相關專家解讀
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對於新規范的解讀如下:
1、關於《建規》與《高規》的合並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范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鍾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築物的性質和標准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築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並未規定多層建築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築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范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說明說不計入,《高規》在 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說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並後,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范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合並為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於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 條「民用建築」一詞包括:原《建規》1.0.2 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築:
1、9 層及 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
也包括原《高規》1.0.3 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築: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條文示例二:
2.1.1 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
「高層建築」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築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築或是高層建築,原因:按建築高度較為准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築的要求寬於對公共建築的要求(住宅建築為27m,其他建築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築既包括工業建築、也包括民用建築。
為了說明按建築高度要比按層數准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築高度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築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築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 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築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築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築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准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築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於標准要求,但未超過 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築和二類建築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築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築,建築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築高度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限建築(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超建築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築的高層建築),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於稱為超限建築。一般認為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建築,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築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築高度為 250m~1000m的高層建築怎麼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 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 ,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於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後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為多台。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於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 自動滅火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築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築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築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於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築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於建築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於建築高度24m)
——向鄰近建築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築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 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出現牆體脫落的建築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范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范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築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築物的牆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雨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牆、牆體裝飾材料…等)。
條文示例十: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電力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試車部位;
3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註: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的8.3.8條,區別在於加了一個注,即關於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採用的規定,這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第一次上《建規》,上通用標准。既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得到認可,也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前程坎坷。因為沒有單列條文,而僅僅只是一條注。但回過頭來,列上總比不列要好。不管怎麼說這是細水霧第一次列入《建規》條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規范中對細水霧作出肯定。細水霧滅火系統有比水噴霧滅火系統更突出的優點,但該條文規定適用范圍較窄。
條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示例十一的8.3.11條規定了餐館或食堂的防火。原來規定廚房建築面積,現在規定餐廳建築面積,更便於操作。現時的廚房,烹飪設備是高能量輸入的高效烹飪設備;食用油是高自燃溫度的食用油。廚房火災特點是:起火次數頻繁,油溫高,不易撲滅,易復燃,因此滅火必須加強。滅火裝置為自動滅火裝置,包括:細水霧滅火裝置或泡沫滅火裝置,都為瓶組式。
3)關於前言修訂內容4)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二:
撤銷第9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第9章及第9章有關節的名稱如下:
9 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9.1 一般規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條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經撤銷,有關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相應國家標准即《消規》、《噴規》……等有關專用標准。
4)關於前言修訂內容6)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三:
5.3.6 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7 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三的5.3.6條補充了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
3、要關注新《建規》其他章節的內容
條文示例十四: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 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築面積減半計算。
條文示例十四的3.3.3條規定了設了噴淋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以擴大。也就是說設置噴淋系統可以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防火、滅火、控火;一是為了擴大防火分區面積或是增長疏散距離等建築專業的要求。
條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布置在其他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五的5.4.8條規定,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因為這些場所人員密集,容易發生火災,容易發生群傷群亡事故,應採取有效措施。
條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9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六的5.4.12條規定了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 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的5.4.13條的規定同條文示例十六。
條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條文示例十八的5.5.23條考慮到避難層(間)應保證這些場所是安全的,因此應有滅火設施的設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
4、關於《噴規》與《噴施規》的三同步
《噴規》與《噴施規》也要合並,在沒有合並前採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這兩本規范同步修訂、同步審查、同步報批,以解決這兩本規范在正式合並前的個別條文不相一致的問題。如: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表設置位置。《噴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下方;而《噴施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上方。工地檢查裝了兩個壓力表,裝在下方的以符合《噴規》的要求,裝在上方的以符合《噴施規》的要求。實際上是多設了一個壓力表。再如: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噴規》規定乾式系統充水時間一分鍾,預作用系統兩分鍾。而《噴施規》的規定則與此不同。
從滅火系統的角度,我們在1990年至1993年修訂《高規》時曾提出過一個觀念: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水滅火系統以消火栓系統為主向以噴淋系統為主的過渡時期。首先在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全方位設置噴淋系統。同時,通過消防規范的每一次修訂,擴大噴淋的設置部位和提高設置標准。
示例:02年《建規》送審稿審查會有三份專題報告涉及噴淋系統
示例:《高規》規定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設噴淋系統
示例:《建規》規定從藏書量100萬冊的圖書館提高至藏書量 50 萬冊的圖書館要求設噴淋系統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開放的精神,我們要與國際接軌,要與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接軌。我國在推進噴淋系統滅火技術的主要舉措是與美國規范接軌。如: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系統的選型,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特種噴頭型式,噴頭與障礙物距離,配水管道控制的標准噴頭數,水力計算方法……等都來自美國規范。
按「以噴淋系統為主」和「與發達國家接軌」這兩個理念,反映在《噴規》中,就是《噴規》每修訂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噴頭
現行《噴規》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快速響應噴頭;
——邊牆型擴展覆蓋噴頭;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
《噴規》新一輪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灑水噴頭;
——家用噴頭;
——特殊應用控火型(CMSA)噴頭。
I. 民用建築內部防火消防工程設計有哪些規范要求
5.1.1 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築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築的分類
註: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然、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然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和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5.1.9 建築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