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的裁定能否上訴
『壹』 駁回起訴後上訴又被維持原裁定是否可再審
最高人民法抄院二○○九襲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貳』 被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還可以再上訴嗎
【1】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那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已經生效了。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從收到二審裁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叄』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再審或上訴,都必須有能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否則是很難的。1,判決書有過錯之處,
2,審理程序不合法,
3,出示原判決事由的新證據。
在一審判決下達半月內提出。[判決書最後均有提示】
『肆』 原告對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可否上訴
答:依訴訟法理,除合並審理的反訴等情況外,一個訴訟一般只有一個獨立的訴。獨立之訴由訴的主體、訴的標的、訴的理由三部分組成。訴的主體是訴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追加被告是對訴的主體的補充。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追加被告與立案時原告提交法院的訴狀中的起訴內容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訴。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原告對此類裁定享有上訴權。
『伍』 駁回執行回轉申請的裁定能不能上訴
1、有效,對方可以申請再審,但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版出;2、對方申權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陸』 申請執行如被法院駁回我可以上訴嗎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柒』 對中級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請裁定能否上訴
問: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裁決的裁定能否上訴? 答: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問: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什麼新的規定? 答: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問: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時,勞動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答: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2、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3、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答: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問:對未辦理營業執照等用人主體有什麼處理辦法? 答:1、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2、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捌』 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具體情況應區別對待。
『玖』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可以上訴么
對駁回起訴的裁定,原告可以上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遞交書面上訴狀,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