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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先予執行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2-01 03:33:17

㈠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㈡ 對先予執行申請復議,駁回用裁定書還是通知書

對先予執行申請復議,駁回用裁定書。不受理用通知書。

㈢ 駁回財產保全異議用何種文書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㈣ 申請先予執行後被駁回,然後申請復議,又被駁回後,可以申請再審么也就是說,對於先予執行的裁定可以申

不能。

㈤ 駁回申請先予執行復議的通知怎麼寫

人民法院復議決定書

㈥ 原告撤訴後被告在什麼時間里向法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㈦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7)駁回先予執行時間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㈧ 裁定駁回起訴更改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立案嗎

可以上訴,也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但不能以同一案由再次向同院訴訟。

㈨ 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孫某先予執行的申請是否合法

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你必須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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