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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需要多久

發布時間: 2020-12-01 03:37:01

㈠ 上訴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後,應該多久判決書會下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㈡ 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需要多長時間

7日。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㈢ 遞交上訴狀之後 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或維持原判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審結時限是三個月,裁定時限是三十日,如果決定發回重審的,有原法庭組成合議庭,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3)駁回上訴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上訴後,高級法院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㈣ 一審被駁回離二審有多長時效

一審被駁回,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1、刑事訴訟: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裁定的上訴期限為 5 日。

2、民事訴訟: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3、行政訴訟: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對於民事案件而言,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訴的,必須提交上訴狀。根據《民訴意見》第178條的規定,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出上訴。

㈤ 上訴到市中院駁回後多長時間開庭

被市中院駁回上訴後不會再開庭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是應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而如果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已經被二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則原一審判決書即生效,不會有再開庭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㈥ 法院第二次駁回如何辦,第三次上訴需多少時間

起訴法院第二次駁回,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回十四條規定:答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㈦ 上訴後多久可認為自動駁回

並沒有這個說法,上訴被駁回,法院會下裁定通知,沒有裁定不能認為法院作出了什麼決定。一般駁回的情形有以下幾種,可以參考。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㈧ 被告一審敗訴(是簡易程序)又沒有正當理由上訴(完全是為了拖延執行的時間),二審駁回上訴一般需要多長時

裁決未生效前可以上訴,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在上訴期內沒有提起上訴,不影響法院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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