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全駁回
⑴ 「優先受償權執行異議」適用於227條嗎
「優先受償權執行異議」適用於227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⑵ 優先受償權執行異議適用於227條
「優先受償權執行異議」適用於227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⑶ 問優先受償權是指全部全額款嗎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回其他物權人受答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於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於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⑷ 優先受償權問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所以,在發包方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承包方在6個月內起訴並未超過時效。第二,「16號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承包人對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消費者受償權之後。 所以請確定是否有消費者對該工程的購買行為。第三,96年11月承包方已經提出優先受償請求,所以之後的抵押評估結果中應減去抵押人的拖欠工程款。 第四,02年之後為何拖延至今沒有執行暫時不清楚,只能認定為執行中止。綜上,雖然該建築上設有抵押權,但是該抵押權不能對抗工程款優先權,只有購房的消費者可以對抗。所以在購房消費者得到賠償之後,工程款優先權可以行使,且在抵押權之前。如果拍賣後的價款僅能賠償購房消費者的,那麼之後的權利都無法補償。
⑸ 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是指全額受償還是拆半受償
優先受償權是法來律規定的特定自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於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於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⑹ 判訣駁回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可裁判文書網上說的是銀行享存優先受償權,請問法院這樣公布有責任嗎
如法院開庭判決駁回銀行亨有優先受償權,以法院正規文本為有效法律文件,網上公布可能是法院烏龍,可要求法院更正並道歉。
⑺ 中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有哪些
1、質權人就出質抄股襲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我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⑻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了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立法初衷在於「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有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且自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那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呢?下面,華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
(1)協議折價
協議折價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在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折價,以所得價款來優先實現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實踐中常見的操作方式即:在對承包人的所建工程進行合理公平的估價後,承包人通過支付工程折價與所欠工程價款的差額而取得該項工程項目的所有權,這也是我們常說的以房抵款的表現形式之一。
當承包人的債權額在折價款的范圍內,則該債權因為完全受償而歸於消滅,如果該折價款不足以覆蓋全部的工程價款債權,則承包人剩下的尚未清償的債權部分,淪為普通債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
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折價方式明顯存在著高價低估、或是低價高估的情形,以此來達到規避稅收或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其他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否定當事人間協議折價的效力。
私力救濟因為其便捷性、自治性而受到建築市場參與主體的歡迎,但是,作為一項資金密集型的產業,實踐中以在建工程融資是發包人的常見做法,而不動產抵押生效的前提是進行抵押登記,在未獲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國土、房管等部門通常不會為承包人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可能會要求承包人先出示其抵債行為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法存在的依據,如此一來,當事人的協議折價方式仍無法得到快速實現,最終仍需回歸司法途徑解決。
(2)申請拍賣
當承包人與發包人未能就折價的方式、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時,承包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拍賣,以所得價款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申請拍賣的前提應當是確認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法存在以及行使的無爭議,作為一項法定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對外公示既已天然存在,為承包人所擁有,但其行使因為突破了債的平等性原則而將會對其他債權人產生巨大影響,因此,並非承包人依法提出拍賣的申請,即可當然的由法院執行,在發包人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時,承包人需先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自身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排除他人的異議。
(3)特別程序
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或者在有其他擔保財產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特別程序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時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前項優先權確認之訴。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⑼ 案件已在執行階段法院下達裁定書優先受償權
案件已在執行。階段法院下達。再定書優先受。你全那你這你這個。對還是挺輕的吧。我那
⑽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法院能駁回參與分配嗎而採取順位執行
《民訴來解釋》第508條規定:
「被執行人自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按照以上規定,法院駁回參與分配申請的,應該是已經啟動執行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