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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駁回抗訴後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

發布時間: 2020-12-01 16:37:06

⑴ 市檢察院立案審查後,做出不予抗訴決定,我不服,能再申訴到最高人民檢查院嗎

夜深機隆炮轟鳴,東盜西燒殃百姓。製造矛盾亂一方,公安黑渣徇私情。——山東寧陽,一窩公安系統黑渣為飽私慾不惜手段,操縱當地混亂現狀!

⑵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一次不服怎麼辦下一步看可否通過向省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出抗訴

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市檢察院駁回抗訴後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也可以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

⑶ 高院申訴被駁回,能向檢查院申請抗訴嗎求答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版法院已經發生權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好人一定會有好報!!!

⑷ 最高院的民事申訴駁回我向那級檢察院抗訴

最高法院駁回你的民事申訴,那麼你只有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民事抗訴。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再審程序。

⑸ 最高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能到檢察院抗訴嗎

一般不能,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只能是引起再審程序的抗訴,而且需要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包含申訴通知書,同時需要認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誤。而對於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提出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嚴格加以把關。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又合法的話,那麼最終結果當然是駁回申訴,維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訴人有充分證據和理由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認為原生效裁判卻有錯誤的,理論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否會引發再審的抗訴,要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具體情況而定。

⑹ 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市檢察院提請省檢抗訴,省檢做出不抗通知書民事的,還能到最高檢申訴嗎

到最高院、最高檢都能!!!
程序基本雷同。
建議:
准備期間最好登錄最高院、最高檢網站看一下相關內容。減少訟累!

⑺ 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想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請問是向省檢察院,還是向市檢察院申請好

抗訴一般是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需要抗訴的話是向省檢察院申請更好,也可以請市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7)市檢察院駁回抗訴後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擴展閱讀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⑻ 請問,我的是民事案件,我不服中院判決,上訴到高級法院被駁回,市檢察院不抗訴,我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

從法律上講,是可以的,不過法院判決已經生效,關鍵要看有沒有新證據證明法院判決錯誤,這才是關鍵,最好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⑼ 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是繼續申訴還是抗訴

視情況而定,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則可以向最高院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則只能申訴。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9)市檢察院駁回抗訴後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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