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駁回
1. 法院對用人單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
【1】單位上訴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的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對申請撤去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駁回請求後,
中級法院裁決為終審裁決。
【2】中級法院的裁決從裁決送達當事人裁決書之日起,生效。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 確認勞動關系被仲裁委駁回,上訴至法院會怎麼判決.
1、是向法院起來訴而不是源上訴。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依法審理並裁決。
至於法院最後會怎麼判決,則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是不確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職工已經有初步的證據可以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單位不能證明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院會依法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為了充分保護職工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盡量委託律師代理參與訴訟,律師可以從專業的角度來收集有利證據,並在庭審中能根據法律規定來發表有利於當事人的代理意見,以爭取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3. 關於勞動仲裁被駁回後,如何申請法院起訴。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備注\提問網友回復:我仲裁失敗,起訴一審,一審勝訴,對方不服,然後二審,二審我勝,然後又到強制執行。到現在拿到錢已經2年了。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七條中被駁回起訴時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5. 為什麼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是勞動爭議要駁回
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是勞動爭議案件,要駁回起訴,是因為勞動爭議案件必版須經過勞動仲裁。
只要權是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就會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 被勞動仲裁駁回,現已起訴至法院立案!
第一項請求證明勞動關系基本夠了,但是存續期間是否能確定要看具體證據;
第二項請求具體要看你的證據6是否能夠被採信且其中具體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是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項請求可能各地判決會有不同,個人見解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但是失業保險的損失是否被支持難說,因為失業之後可以不去申領失業保險金,且以後再申領也不存在損失,所以這一項可能不會被支持;
第四項首先看第一項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能被確認,如果確認後又沒有簽訂合同,那麼勝算很大,當然金額也要看證據,目前難以提供具體意見。
另外這個駁回的理由。。。好奇怪啊。
7.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再審嗎勞動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全部請求
一般的勞動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裁終局的勞動仲裁案件,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8. 請問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被駁回
建議給你代理,向法院起訴。